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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浙江人-红十字感动人物”评审办法
2014年06月04日 22:06:42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最美浙江人-红十字感动人物”推选宣传活动的通知》(浙红〔2014〕8号)有关要求,为确保推选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社会参与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红十字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省红十字会执委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协办媒体负责人,省级有关部门专家,省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相关委员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红十字会人道传播与组织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活动将产生“最美浙江人-红十字感动人物”10名,“最美浙江人-红十字感动人物”提名奖10名。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推荐的参选人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个人自荐、社会举荐的参选人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与其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确认和核实。

  第五条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候选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类别汇总成册,连同候选人申报材料(包括照片、视频等),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根据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分情况,按照候选人事迹应当充分体现“典型性、群众性、实践性、感染力、影响力”等原则和要求,综合考虑各类别代表人物的相对平衡等因素,产生20名提名候选人。

  第七条提名候选人名单及其主要事迹在浙江在线专题网页等媒体进行公布和展示,并接受公众投票。

  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投票,尊重公众的选择权。严禁一切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候选人所得选票一律视为无效。

  第八条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集中评审,按照评委打分占60%、公众投票占40%的权重,确定获得“最美浙江人-红十字感动人物”和“最美浙江人-红十字感动人物”提名奖名单,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九条公示无异议的,省红十字会将发文对入选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他们的感人事迹,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十条参加“最美浙江人-红十字感动人物”评选的候选人,如存在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

  入选人员接受表彰后,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省红十字会将撤消对其的表彰。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红十字会

  

【专题】红十字感动人物评选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编辑: 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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