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0月2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黄兆轶 见习记者 陈佳) 打车软件之间“专车服务大战”还在继续,除了短时间内呈现的收入冲击,大部分的哥透过现象看本质,将矛盾指向了提供专车服务的车与司机身上。
大家都觉得专车服务就是换了包装盒的私家车非法营运,对此,杭州市运管首次通过媒体回应1+1+1模式涉嫌非法营运,所谓“1+1+1”模式即打车软件服务平台负责叫车接单,汽车租赁公司出车,第三方劳务公司派司机。 (欢迎进入民情巷发表你的观点)
民生调查①:《打车软件“火拼”升级记者体验“私家专车服务”》
民生调查②:《是搅动市场还是扰乱秩序“专车服务”惹来口水仗》
私家车混入专车队伍 打车软件方称只提供信息平台
早在国庆节后,就有一段“重庆的哥模拟私家车司机应聘”的录音在全国各大的哥群传播。在录音中,一男士自称有一辆凯美瑞车,行驶证上也是个人的名字,想报名成为滴滴专车司机。招聘方表示司机上岗前将参加培训,当面对乘客问车辆是谁的、公司是什么性质时,要以统一的说辞回应,这样就可以确保没有后患,可全职可兼职,每单收入是普通出租车价格的2倍以上。
“这不就是换汤不换药的私家车非法营运吗?我也去坐过专车,车身、车内装饰和一般的私家车毫无区别,仅靠手机APP司机端的信息联系着和乘客。”的哥莫师傅说。根据公开信息,目前各项专车司机都为劳务派遣形式,而看上去和私家车无异的专车都有挂靠在租赁公司的“集体户口”,尽管没有营运资质,但是这种由第三方派人参与的运营行为,目前并未违反汽车租赁运营管理办法中“只租车不能租人”的规定。
但事实是,莫师傅等人的疑虑也不无道理。到目前为止,在厦门、重庆等地的热门招聘网站上还能看到滴滴招聘,内容里赫然写着欢迎带车司机,甚至拥有一辆“价格十六万以上,七座及七座以下小车,第三方责任险30万及以上”是任职条件之一。
前几天,更有媒体曝光杭州有两辆“一号专车”经核实属个人所有,而非挂靠租赁公司。对此,两家打车软件都表示,公司只提供信息平台,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对专车、司机进行全程管理,绝不可能出现招聘司机的同时,也把私家车也纳入其中而出现上述情况,很有可能是租赁公司转租导致。
杭州运管首度回应:1+1+1模式涉嫌非法营运
今天上午,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何广云、市调控办调控处副处长金琳接受了浙江在线的独家专访,首次通过媒体回应1+1+1模式涉嫌非法营运。
Question1:专车服务的存在合法吗?
何广云:专车服务确实存在争议,如果我们将专车服务的3个“1”拆开来看,确实规避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注册过的平台发布信息;租赁公司提供可以收费汽车,规避非法营运的风险;代驾公司提供司机,规避租赁车辆‘租车不租人’的规定。
但是, 3个“1”组合在一起就有违法的嫌疑,因为组合后的专车业务实际上是在从事出租车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道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话,就涉嫌非法营运。”虽然组合后的专车服务涉嫌非法营运,但是对于最终的定性和查处,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还要与车管、工商、工信等相关行业主管单位讨论后才能做出判断。
Question2:有出租车司机反映,近段时间由于专车服务的出现,的哥生意缩水了20%,目前,专车业务真的冲击到了出租车市场?
金琳:由于杭州市目前实施了限牌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而专车服务的车辆必须是租赁公司的车辆,目前来说,租赁公司想要在现有基础上扩大车辆数量,就必须通过摇号和竞价来取得指标,才能过户其他车辆到名下。所以专车数量在现阶段不会出现大的增长。保有量不增加,那么冲击相对来说也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
目前,租赁车辆的增量指标细则正在制定中,今后租赁公司要增加车辆规模势在难免。
Question3:的哥都担心,一旦1+1+1的模式合法化,会不会促使现在的黑车将自己名下的私车加入租赁公司,同时自己摇身一变成为代驾司机,身份“由黑转白”,堂而皇之的抢起的哥的生意。出租车未来市场如何保障?
金琳:目前来说由于租赁车辆保有量的关系,所以出租车市场受到的冲击并不大。在制定细则时肯定会予以考虑。
具体规定我们肯定会和主管部门讨论,对租赁车辆的保有量加以限制,严格租赁车辆准入标准,规范管理租赁车辆,杜绝大量租赁车辆的加入冲击出租车市场。
Question4:要规避非法营运的风险,专车服务的车辆必须是租赁公司的车辆。不过,目前专车服务平台派遣出的车辆中,已经发现有私家车混在其中。那么,如何监管私家车加入专车服务?
何广云:对于这样的现象,一旦查实,就可以认定是非法营运,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处罚为1—5万元的罚款。同时,我们也会提醒各个专车服务平台加强管理。昨天,市运管已经约谈优步公司,提醒各大平台停止为私家车提供非法营运的平台。此外,市运管局也提醒使用专车服务的消费者,专车服务的安全风险远大于出租车服务。何广云介绍,乘坐出租车时,乘客的身份是消费者,一旦出现意外,会有出租车方这一责任主体,同时监管部门也能起到监督作用,风险有保障。
但是,在乘坐专车时,乘客的身份就变成了几份民事合同的关系人。一旦发生意以外,根据相关规定,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即乘客)、驾驶人员过错发生交通违法,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丢失等后果的,由承租人依法承担责任。在代驾雇佣关系中,根据《民法》和《合同法》规定,除非因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外,如果驾驶员无责,乘客作为雇佣方不但要自付医疗费,还要承担代驾司机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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