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意见》的出台将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巩固我省的粮食安全?记者就此采访了省粮食局有关负责人。
确保粮安责任重大
问:在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增”的背景下,《意见》的出台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答:粮食安全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2014年中央1号文件把“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国家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
目前,我国粮食安全的基础还不牢固,在“十一连增”后,一些地方出现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的现象。去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各省级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
浙江是全国第二大缺粮省,粮食对外依存度高、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任务艰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省政府出台《意见》,旨在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粮食安全意识,明确市、县(市、区)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增强粮食综合流通能力,落实粮食储备规模等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着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和区域粮食供求平衡,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长效机制、维护全省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与我省原先实行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相比,新出台的《意见》有什么变化?
答:我省从2009年起就实施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全国启动较早的省份。《意见》结合近年来我省实施粮食安全负责制的经验,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市县政府及其行政首长的粮食安全责任。
比如,在完善粮食产销政策方面,《意见》指出要改革并加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整合并增加粮食生产扶持资金,优化资金投向,提高种粮补贴的集聚性、精准性。
抓好生产搞活流通
问:要确保口粮绝对安全,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在稳定粮食生产方面,《意见》如何施策布局?
答:我省将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鼓励优先发展粮食生产,严禁建设占用,实行永久保护。同时,8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任务仍在深入推进,这些粮食生产功能区也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并加强管护,遏制“非粮化”、“非农化”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鱼等,确保其种粮属性。
此外,我省积极扩大水稻种植面积、发展旱粮作物。通过大力推广优良品种、新型种养模式,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实现节本增效,并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兴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进粮食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力争实现全省年粮食播种面积1950万亩、总产量80亿公斤的目标。
问:要保证我省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除继续抓好省内粮食生产外,还要搞活省内粮食流通、增强地方储备能力,《意见》在这些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要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就要多渠道掌握粮源,全面提升粮食运输、收纳、储藏、集散能力。《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以临港型国际性粮食物流集散基地为龙头、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为依托、地方性粮食交易市场为基础的粮食物流节点建设,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同时,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巩固和发展与粮食主产区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
粮食储备是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目前,除新建高标准储备粮库外,各地“危仓老库”的维修改造工作也已启动。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新增粮食储备规模和分年落实计划,到2016年年底,我省要确保国家下达的新增地方储备规模落实到位。在各级地方粮食储备总量中,应不少于80%存放在省内,并由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其余部分可根据当地储备仓容情况,积极探索省内社会多元主体建库代储,也可在省外粮食主产区适量代储。
全程管控充实储备
问:我们注意到,《意见》将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问题单独列出,这与之前有哪些不同?
答: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管控更全程化。《意见》明确要加强源头治理,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对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同时,通过运用库存粮食识别代码和物联网等技术,加快建立粮食质量可追溯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与环保、农业、粮食、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共同落实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责任。
问:在健全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特别是在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队伍方面,《意见》有哪些细化?
答:《意见》提出应急供应网点要实现城乡全覆盖,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有1个应急供应点,人口集中的社区要确保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进一步充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对各设区市本级的成品粮储备规模重新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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