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办,市场监管(工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计委(卫计局),环保局,旅委(旅游局):
为规范“农村民宿”经营行为,提高“农村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农村民宿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村现代民宿业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5〕1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优化服务促进我市农村民宿产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农村民宿对象界定
农村民宿是指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经营主体租赁农户住宅或闲置的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域除外)从事“农村民宿”经营服务活动,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农村民宿开业条件
从事农村民宿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用房
1、房屋产权清晰,单体建筑面积一般在600平方米以内(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可适当放宽),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含)、房间15间以下。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鼓励开业前对经营用房进行房屋结构质量安全检测。
2、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3、每层楼面至少设一个通风采光的卫生间,地面应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干湿分隔,卫生条件应符合GB/T17217规定,配备洗漱台、淋浴装置、梳妆镜等设施。
4、经营场所应该距离粪坑、污水池、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消防安全
5、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但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当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屋顶承重构件除外)时,建筑层数不应超过5层且最大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40平方米;当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屋顶承重构件除外)时,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且最大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6、主体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档物;每间客房均应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7、应按每层不少于2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万米的,应按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
8、设置有能覆盖照明所有楼梯间、疏散走道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9、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10、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确需存放的,应存放在独立的建筑内。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11、设置零售、餐饮等辅助功能用房的,应设在首层或第二层,且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场所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12、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房间门应设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烧体;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3层(含)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有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采取保护措施。
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宿,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1)楼梯间可通屋顶平台,通向屋顶平台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屋顶平台安装有应急照明灯具,且该屋顶平台可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
(2)主体建筑为3层及3层以下时,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主体建筑为4层及以上时,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
14、每间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设施。
15、每间客房、走道、楼梯间内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三)治安安全
16、各民宿经营户需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安装旅客住宿登记系统,在接待处配置电脑等设备,铺设上传网络。经营户应及时登记旅客资料,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登记后,1小时内传送到信息终端。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经营户应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不接待涉外人员住宿,如需接待的,必须取得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
17、民宿接待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像素不低于700线,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监控设备安装要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768-2009)。
18、民宿内应设置用于住客寄存贵重物品的设施。民宿客房要安装防盗搭扣。一楼应安装防盗设施,设施要便于由内向外开启的装置。
(四)卫生安全
19、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20、相关配套用房和设施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执行。
(五)环境保护
21、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可以直接或经预处理后纳入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22、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准入区,严禁新建、扩建规模民宿项目。
(六)食品安全
23、至少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间(区)、切配烹饪区、餐用具清洗间(区)和餐厅,其中切配烹饪间面积≥8平方米。
24、清洗餐具和原料的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
25、切配烹饪间需室内单独设置,不得露天敞开设置。切配烹饪间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四周墙面铺设浅色瓷砖至顶。
26、根据民宿餐饮服务的规模大小,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冷藏设施、电子消毒柜和餐具清洁柜,切配操作台。各个卫生保洁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27、所有的餐饮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七)规范管理
28、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29、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设立投诉电话。
30、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三、农村民宿办证程序
1、提交申请。需要经营农村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须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农村民宿申请表》(见附件1),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街道)。
2、审核审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公安和消防委托当地派出所、市场监管局委托市场监管所、环保局委托环保所、卫计局委托当地卫生院等单位对申报的农村民宿项目做好初步指导工作。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各区、县(市)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牵头不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予以审核,审核同意后各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单独审核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证照办理。营业执照先行办理,并办理税务登记等证件,根据验收通过的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消防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特种行业经营、餐饮服务等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1、强化优质服务。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各区、县(市)相对应部门的指导工作,市农办具体做好牵头工作,及时召集市级相关部门,研究在工作推进中所出现的相关问题,并要不定期赴各区、县(市)检查本意见的落实情况。
2、开展岗位培训。各区、县(市)农办、旅委(旅游局)、公安、消防、卫生、市场监管(工商)等部门每年需组织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各种类型的岗位培训,特别是需要开展涉外接待的民宿,需有涉外部门给予专门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制订质量标准。由市旅委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杭州旅游民宿业服务规范》标准,并会同市农办指导市级或区县级有关协会开展质量评定与分级工作,规范等级标志使用,完善质量监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提升农村民宿服务水平。
4、加强部门监管。各区、县(市)公安、消防、旅游、卫生、市场监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从支持农村民宿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角度,遵循公正公开和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引导规模经营农村民宿单位参照开业基本条件进行提升改造,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规范经营。
有住宿的休闲农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等农家乐有关登记办证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2015年8月17日
附件1
附件2
农村民宿办理证照所需材料
一、农村民宿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供所在村出具的该住宅属合法建筑同意经营的证明,非自有房产需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
3、经营者一寸照片一张;
4、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需的工商登记的相关表格、名称核准文件等;
5、如需办理公司制企业,还需提供办理公司制企业所需的工商登记的相关表格、名称核准文件、企业章程等。
二、农村民宿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3、《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经营场所功能区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建筑各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示意图。
三、农村民宿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食品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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