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1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王益敏)昨天,温州龙湾法院开出了一张金额为500元的特殊罚单。
张某与妻子叶某正在闹离婚,先前,因为张某存在家暴等因素,法院曾两次为叶某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即便是这样,张某仍然对叶某纠缠不休,长期殴打、威胁、骚扰叶某。前两天,他甚至跑到叶某单位门口守候,吓得叶某不敢去上班。
龙湾法院的法官说,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张某这种行为,可予以1000元以下罚款。“法院可以对家暴者开罚单,对于婚姻中弱势一方来说,这等于是在安全保护令后,又多了一道安全锁。”
经常遭丈夫殴打,还被诬蔑有“相好的”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某快50岁了,叶某是他的第二任老婆,两人结婚已经快20年了。叶某比张某小8岁,在她记忆中,结婚以后的日子,自己过得并不开心。
2015年7月21日,叶某向龙湾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起诉书里她写道,张某经常无缘无故地限制她的自由,而且一不开心就动手打她。“最近一次打我,就在昨天晚上,手臂上还留着大大的淤青。”
同年8月4日,实在不堪丈夫的种种暴力行为,叶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龙湾法院相关法官调查后发现,张某确实存在经常殴打叶某的行为,于是,仅仅用了一天时间,他们就作出了禁止张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叶某的人身保护裁定,有效期是3个月。
法院颁下这份“保护令”后,张某似乎收敛了一些,承办法官在调解两人的离婚案时,张某也承诺会努力改正爱打人的缺点。
一个月后,法院认为张、叶两人的感情还没破裂,驳回了叶某离婚的诉请。
法院再发“保护令”,他纠缠不休
法院对丈夫开出500元罚单
好景不长。今年1月29日,叶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张某还是要打她、威胁她,有时候甚至还跟踪、诬陷她,说她在外面有了“相好的”,“他把我关在家里,不让我出门。”
同时,叶某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当天,龙湾法院就同意了叶某的申请。这一次,案件承办法官还到当地的妇联、街道办事处,要求这些部门协助,保护叶某不再受到丈夫的伤害。
3月4日,夫妻二人第二次走上法庭。那天,张某穿得破破烂烂的,看上去境况很不好。没有妻子在身边,自己的生活十分糟糕,日子就快过不下去了。
叶某也说,这样的生活,自己也过不下去了。她要求离婚的态度更加坚决,但张某死活仍不答应。
为了让两个人先冷静冷静,承办法官让两人先回家,案子过几天再宣判。
谁料,出了法庭,张某又开始对叶某纠缠不休。3月7日,张某一大早赶到叶某工作的单位门口,要她跟他回家,叶某无奈之下报了警。
第二天,又是上班时间,张某继续蹲在叶某单位门口,叶某的同事看到了,打电话告诉她,叶某吓得不敢去上班。
当天下午,叶某就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张某进行处罚。法院审理后,对张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颁发“保护令”后仍继续施暴
不够刑罚的,法院可拘留、罚款
对于家庭暴力中受害的一方,由法院颁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就像是一道护身符。
温州龙湾法院是全国实施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早的基层法院之一。早在7年前,这家法院就发出了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到目前为止,我们法院总共发出十五张人身安全保护令。”龙湾法院的法官说,保护令发出后,法院还会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及居委会等单位协助保护申请人,“在‘保护令’生效期间,这些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会定期到申请人家中探访,查看保护令落实情况。”
有了这些举措,保护令才不致成一纸空文,家暴施暴者多少会收敛一些。
龙湾法院的法官说,像本案中张某这样,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仍对妻子实施伤害的行为,并不多见。
今年3月1日,《反家暴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张某在叶某单位门口蹲守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对叶某造成了伤害,因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承办法官说,500元虽然不多,但足以警示张某,如果他依然做出类似的事,法院有权继续开罚单。
如果张某在一周后仍不主动到法院缴纳罚款,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至于收到的这笔罚款,将打入法院公共账户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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