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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评估制度 力促损害担责
绍兴破解“企业污染政府埋单”困局
2016年03月14日 05:11:13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记者 陆遥

   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发生环境污染,往往依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处置。然而,有的污染事件短期内很难明确造成了多少损失、责任人要承担多少责任,给治理带来难题。

  绍兴为此做出先行探索。2014年起,绍兴市被国家环保部列为全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试点之一。记者从绍兴市环保部门获悉,今年1月,绍兴市的试点工作,已经通过了环保部政策法规司组织的阶段性评估。

  此外,绍兴市还成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这一试点,使得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成果,得以通过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最终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记者了解到,该试点目前被列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重点突破项目之一。

  有效鉴定污染损害

  环保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遇到污染事件损失数额评估难、罚款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而在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下,如何科学依法处置每一起污染事件,让责任方充分担责,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和百姓的损失,成了环保工作的当务之急。

  环保工作的核心是什么?“环境质量。”绍兴市环保局局长何伟仕坚定地说,“罚款不是最终目的,在充分警示环保责任人的同时,如何消弭因为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失,提升环境质量,才是环保工作的核心,也是我们每一名环境工作者的追求。”

  为此,绍兴市2011年起开展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只有经过科学系统的评估鉴定,才能准确地确定企业和个人在污染事件中,究竟造成了多少损失,需要承担多少责任。”何伟仕说。

  到2014年9月,这项工作被环保部批准为全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试点,并要求绍兴市环保局力争在推动地方立法、环境技术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尝试司法鉴定以及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为全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验。为此,绍兴市在试点工作中,形成了《绍兴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使得绍兴市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得以深入推进。“2015年,全省环境污染事件没有一起是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以上的,均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何伟仕说,“这说明环境损害赔偿应当是以局部损害为主体的,可能是相对而言数量较多但损害在一定范围内的。”何伟仕认为,对这些污染损害的管辖,以基层为主,因此更需要建立健全基层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据了解,在绍兴市构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之前,我省只有省一级的专门鉴定机构。

  鉴定能力的缺失,也使得不少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行科学有效的损害鉴定。如今,绍兴市以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实体,挂牌成立绍兴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配备7名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人员(其中高级职称3人)专职从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同时,绍兴市还联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绍兴市环境监控中心以及绍兴市固废中心等3家单位,加强与绍兴市质检、水利、国土、卫生、农业、林业、水务等多部门的联系,借助这些部门的技术资源和手段,组建起一支强大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团队。

  精确评估厘清权责

  2015年2月,绍兴市发生了一起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地处绍兴的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越城区地块,存在严重的未批先建、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违法行为。由于该地块地处鉴湖水环境保护区范围,致使当地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沿企业围墙的河道甚至成了一条800多米长的污水沟。

  发生这一情况后,绍兴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停产整治决定书。与此同时,绍兴市启动了对此次水污染事件的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在何伟仕的办公桌上,记者看到了这份长达13页的评估意见书。意见书详细记述了此次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评估基本方案、评估过程和分析以及最终评估结果,还附有相关照片、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涉事企业的平面图,以及评估工作依据的水环境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充分论证企业排污与当地水环境被污染存在的因果关系,评估小组还专门调查确认该厂房东侧围墙200米范围内,没有工业企业存在。此外,对厂区边的排水沟、农灌渠、农田及入河口河流水质进行监测。

  评估报告精确计算了被污染水沟的污水量、淤泥量。评估意见书最终核算出处置此次环境损害的总费用为120万元。其中包括污水处理、底泥挖掘清理、污泥运输及处理等费用。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绍兴市已经完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18个,追缴18家环境损害责任单位污染损害赔偿金500余万元。评估鉴定结果运用到刑事案件审判8项,已判决的案件有6项,19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还被浙江省高院纳入浙江法院系统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并被列入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

  赔偿金解燃眉之急

  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绍兴市成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为及时处置各类污染事件,2015年8月,绍兴市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并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账户”。据了解,该资金的来源为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定向捐赠或调节的资金;经有资质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认定,追缴的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上级补助;财政拨款以及其他收入等。

  这项制度的引入,使解决环境污染事件有了资金保障。前述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等水污染事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便派上了用场。在发现污染事件后,环保部门已经敦促企业及时在污水沟筑坝,拦截受污染河水排入鉴湖。但是由于连日大雨,污水沟水位不断上涨,污水极有可能溢出并排入鉴湖造成污染,情况紧急。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评估得出的120万元应急处置及修复费用应由涉事企业承担。但此时该企业已经倒闭,厘清其中的权责关系尚需时间。情况危急之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发挥了作用,修复治理方案经过审批并被市政府采纳后,120万元治污资金迅速到位,确保治污工作及时有效展开。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数据显示,治理后,污染事件涉及的两个地表水监测点的pH、COD、氨氮、重金属汞和铅较修复前明显改善,水质也由原来的V类水提升至III类水。

标签: 企业|污染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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