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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惩处能从重绝不从轻
2018年11月22日 08:21:29 来源: 杭州日报 记者 黄洪连 通讯员 赵云

  陈海鹰(右一)到庭支持抗诉。

  男家教利用在家“一对一”辅导的机会,猥亵女学生10余次,最后一次作案时,女学生已经年满14周岁……

  性质如此恶劣的案件,被告人一审被判刑3年3个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二审抗诉,检察长陈海鹰亲自承办此案,出庭支持抗诉。

  近日,这起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后改判,被告人郭某由犯猥亵儿童罪改为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刑期加重至5年。同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郭某被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一审判决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 检察长挂帅提出抗诉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郭某利用在自己家中开设“一对一”辅导班之机,对初二女生小芳(化名)实施猥亵10余次。其中,2018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已年满14周岁,且情节最为恶劣。

  2018年4月23日,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郭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海鹰亲自挂帅,带领未成年人检察部办案人员办理该案,在讯问被告人、审查案件材料、查阅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支持抗诉意见的决定。

  一罪还是二罪? 被害人的年龄细节是关键

  郭某的猥亵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一罪,还是猥亵儿童和强制猥亵二罪?一审法院判决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是否正确?检察机关认为,郭某的猥亵行为分为猥亵幼女和猥亵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两个阶段,以一罪认定无法全面涵盖受损的法益。

  “郭某的猥亵行为时间持续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两个时间节点,这是认定一罪或二罪的关键点。”陈海鹰指出,“虽然被害人是同一个孩子,但侵害的是不同客体,是两种犯罪行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二罪并罚。”

  检察机关认为,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特别的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表现。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落实到个案的办理上,即在法律适用中体现从重原则,能二罪不定一罪,能从重绝不能从轻。本案中,被告人从事教育职业,利用其面对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认知优势,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在10次以上,最后一次行为性质尤为严重,不能笼统地认定为“多次”,更不能让最后一次能独立认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之前历次行为吸收。这既不适合本案事实特征,没有体现从重原则,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 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

  “我们办理案件,保护的不仅是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的权益,更要考虑其长远的身心健康,还有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培训机构的规制,使更多的家庭与孩子,也包括我们自己的子女免遭类似不法侵害。”9月25日,郭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陈海鹰作为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我要重申,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事实、情节与法律适用的本身。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与量刑,还应从人文的角度,体现与结合社会公众的预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会公德的养成,从更高更宽泛的角度去审视。”陈海鹰说。

  庭审过程中,陈海鹰向法庭进一步明确了“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原审被告人的猥亵行为在10次以上”等关键事实,同时,他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建议法庭对郭某判处从业禁止。“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不但能让其付出代价,起到惩戒作用,更重要的是发挥警戒、教育、预防作用,推动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

  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庭审结束后,陈海鹰列席了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发表了检察监督意见。

  11月6日,杭州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二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多维构筑综合保护生态圈 保护未成年人,一直在路上

  案件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本案看似偶发,但不可忽视的是案件背后的一些问题,比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师资操守的选择、职业的涵养与境界、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社会传统文化与伦理的重塑等。”陈海鹰说,“这个案件的改判,更有利于推动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宣示法治的作用。”

  近日,检察机关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完善日常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建议通过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联合制作“告家长书”等检校联动形式,强化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

  同时,检察机关将继续通过“检察官法治进校园”“校园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培训”等形式,多维度开展普法工作,构筑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良性生态圈。

  最高检: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11月18日消息,近日,最高检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

  在一起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女童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被告人观看。办理该案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标签: 陈海鹰;猥亵儿童;抗诉;郭某;猥亵行为 责任编辑: 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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