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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请你帮忙抄写收据到银行取款 警方:小心为虎作伥
2018年04月11日 14:55:10 来源: 金华新闻网-金华日报 张黎明 徐步文

  4月8日下午,东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中心二大队办案民警聚在一起,探讨交流近期办理案件情况,重点就侦办何某虚假诉讼罪案展开,该案是东阳市法院宣判的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2014年8月25日,何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曹某(女)归还149万借款。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经鉴定核实后,最终法院认定该案属于虚假诉讼,于2016年2月24日驳回何某的起诉。

  2017年7月25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将何某涉嫌虚假诉讼一案,移送至东阳市公安局。经过审查,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东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中心二大队办案民警根据何某起诉的资料证据,发现其当初打给曹某的74万元钱是义乌某银行账户,遂赶往义乌核查,确认当初开户的并不是曹某本人,而是何某代办的。

  此外,经过深入调查,警方确认陆续多次分多地取走这笔74万元款项的,也不是曹某本人,另有他人。据此,何某涉嫌虚假诉讼证据确凿。

  2017年11月22日,何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经开庭审理,近日,何某被东阳市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东阳警方在介绍此案时说,52岁的何某是东阳人,曾与曹某相处一段时间,2009年6月协议分手。本该好合好散,但是何某仍不放手,处心积虑谋划虚假诉讼。

  2012年1月,何某提供了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在银行开立了曹某的存折账户,并让人冒名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曹某”的签名。

  2012年2月至6月期间,何某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上述账户共计74万元,随后让自己妻子找来他人,以不使用身份证件小额取款的方式将钱取出,以此伪造转账记录。后来,何某又指使他人伪造了5张曹某向其借款的收据,共计借款149万元,收据上盖有东阳某公司的公章及曹某私章。

  2014年8月25日,何某利用上述伪造的证据向东阳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曹某归还。

  帮助抄写收据并多次到银行取款的朱某,这回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算是幸运, 她的经历也是个教训。

  今年30岁的朱某是金东区人,与曹某不认识,但与何某现任妻子许某熟悉,许某是她母亲的老朋友,平时都叫阿姨的。2012年的上半年,许某找到朱某,说何某让她去取钱,对方欠他们钱,自己去过很多次了,去太多了不好,请她帮助取钱,取款凭条上签曹某的名字。朱某就没有多想,随许某去银行取了49900元现金。

  后来,许某多次请朱某取款,朱某都无偿帮助。

  有一天傍晚,何某带朱某到经营的厂内,拿出一本新的收据,跟她说自己眼睛不好,让她帮他抄一下收据。然后他拿出一叠旧收据,让朱某在新的收据上面按照旧的收据内容抄。

  朱某想不到自己的热心,居然被利用了,直到民警找上门来核实情况,这才吓出一身冷汗。

  警方提醒: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当今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的社会现状中,虚假诉讼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同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对于虚假诉讼,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

  东阳市公安局刑侦中心民警介绍,日常生产生活中难免产生各种矛盾纠纷,要依法合理解决,构造伪证虚假诉讼只会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遇到朱某类似情况的,一定要理直气壮予以拒绝,否则极易引火烧身。


标签: 银行;收据;取款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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