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金华 正文
快递变慢可索赔 泄露寄件人隐私最高罚10万元
2018年04月12日 11:24:57 来源: 金华晚报 陈月丹 金乐佳

  昨天,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获悉,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针对寄件人数据信息保护、快件丢失后如何索赔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等造成损失可索赔

  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日常消保投诉来看,快递领域中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类投诉占比较高,调解处理的难度也比较大。

  那么,碰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的损失到底谁来赔?赔偿金额又如何计算?

  根据即将实施的《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均可以向快递企业提出索赔。至于赔偿金额,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针对加盟模式企业在用户索赔问题上可能出现推诿的情况,《条例》根据快递网络化服务的特点,规定用户可以向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的所属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同时,为了让索赔过程更为顺畅,《条例》引入快件损失赔偿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让用户多一层赔付保障。

  就消费者较为疑惑的保价相关问题,《条例》确立了快件保价的基本规范。《条例》明确要求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企业应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

  泄露寄件人隐私最高罚10万元

  姓名、住址、电话……一张小小的快递单囊括了十分全面的个人信息,尤其随着快递电子面单的普及,用户信息均以数据形式储存,被窃取的风险大大提升。

  为此,《条例》规定,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身份不实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在对消费者隐私信息加以保护的基础上,《条例》也规定,寄快递必须实名,以防止快递成为不法分子匿名运输违禁物品的通道。

  事实上,早从2015年11月开始,快递实名制等级已开始实施,只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得并不到位,很多人担心个人私密信息遭泄露,不愿意配合查验实名信息。

  对此,《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快递若停业不干需提前公告

  买了东西还在快递公司的仓库里等着配送,承运的那家快递公司突然宣布停业不干了,那可怎么办?

  《条例》要求,快递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快递企业或其网点需暂停快递服务的,也应向社会公告原因和期限,并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如若违反,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近年来快递业迅速发展,消费需求不断扩大,与之相关的消费投诉也在不断增多,《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自2009年邮政法修订以来的法律空缺。”消保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快递收寄过程中,如果遇到权益受损,可以拨打(省会区号)+12305、88900000进行投诉反映。

标签: 快递;快件;保价 责任编辑: 洪慧敏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