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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能否直接选聘物业公司? 答:是执行机构而非决策机构
2018年05月30日 16:03:32 来源: 金华新闻网-金华晚报 吴彰义 卢友旺

  金华晚报5月30日讯(记者 吴彰义 通讯员 卢友旺)“业委会是执行机构而不是决策机构,用心做事同时需依规做事。”5月29日,金华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段时间,有居民反映物业费、停车费相关问题,他们发现,有业委会存在履职不够规范问题。

  调整收费标准

  未经业主大会授权

  近日,市民万先生反映,金华开发区西关街道一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选聘物业公司,并将物业费从每月0.4元/平方米调整到每月0.7元/平方米。

  市民陈女士也反映,三江街道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确定自2017年开始按每晚5元/辆或700元/年的标准对进入小区的业主过夜车辆收取停车费,业委会的决定没有征询广大业主同意。

  经相关部门调查了解,发现业主委员会热心为小区服务时还存在履职不够规范的问题,导致业主们对相关工作不理解。对此,相关部门也进行了调解和沟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是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必须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

  由此可见,小区选聘物业公司不能由业主委员会直接选聘,而必须通过业主共同决定。对于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调整、公共停车位收费及调整、地下非公共车位(车库)管理服务费制定和调整,应该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一般也需通过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工作虽无偿

  但也需接受业主监督

  记者从物价部门获知,市区相当一部分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但由于认识和指导工作不到位还没有按规定成立。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部分业主委员会没有依规履行职能,认为参加业主委员会已经付出很多,甚至有些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是无偿的,所做工作的出发点也都是为了提升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全体业主,认为无私奉献就不需要接受业主监督的心态还存在,认为用心为业主服务就可以不按程序规定超越业主委员会的职权而开展工作。

  “提升业主委员会依规履职势在必行。”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当下相关职能单位对应建未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该加大力度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对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加强培训和引导,提升他们依法履职的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解决他们开展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表彰一批依规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业主委员会,让更多人愿意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让更多的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更加规范,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可。


标签: 物业;业委会;小区;社区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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