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电瓶车,不戴头盔,一次警告,二次罚款,三次拘留!”一张交通安全警示牌的照片震慑海盐朋友圈。随着整治氛围的增强,大部分电瓶车驾驶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也有不少市民抱着侥幸心理质疑“骑电瓶车违法是不是真有这么严重”?昨天,记者从海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确有此事,截至目前,已有4名违法嫌疑人因驾驶“超标”电动车载人载物、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进了班房。
11月9日上午,吕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载着3名工友飞驰在南王线于城段上,由于车速较快且吕某本人又未佩戴头盔,在车流中显得特别扎眼。当行驶到南王线于中路路口时,吕某一行被正在该路口执勤的交警拦下。交警当场扣留了吕某的车辆,并将其送往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性能鉴定。
鉴定报告显示,该三轮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即机动车辆,还存在制动力不足等多处隐患。据警方调查,吕某并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存在未佩戴头盔、非法载人载物等问题。最终,海盐警方依法对吕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这也是海盐拘留的第一个因电动车违法行为被拘留的案例。
11月14日中午,武原街道观海路某工地的工人郑某骑电动三轮车载着3名工友和一台电焊机前往生活区休息。“我骑到海兴路滨海大道路口时,远远看到交警在执勤,就让他们三个赶紧下车走路,我继续开车,没想到还是被交警发现了。”郑某说,“我知道现在电动车查得严,还有侥幸心理,现在挺后悔的。”郑某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轻便三轮摩托车,存在多项违法操作,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据了解,2018年5月17日,我国颁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进行规定,例如,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为400W,需配备脚踏功能等。市民可以根据以上几条硬性条款进行比对,如不满足上述条款中的任一条款,即可判定为“超标”电动车,即机动车。当然,市民们的电动车究竟是不是机动车,最终还得根据交警部门委托的专门鉴定机构作权威鉴定后才能判定。
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今年我县深入开展“珍爱生命、铁拳护航”交通安全大会战,电动车违法行为被列入大会战重点整治工作之一。整治期间,我县将强化对电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拘留、暂扣车辆、收缴非法装置等措施,特别是对电动二三轮车载3人(含)以上、经鉴定为机动车且无证驾驶的,一律依法予以拘留。
城区中队长周阳说,“凡是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的,驾驶电动车不按要求佩戴头盔、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闯红灯)、逆向行驶、违反规定载人、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等非法装置及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电动三轮车进入禁行区域的、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将被重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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