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14日讯 近日,在嘉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一家电动车销售商和一名超标电动车驾驶人双双受到处罚。其中电动车销售店负责人谭某被处罚2万元,这也是全省首家销售商,因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被处罚。
8月21日下午6点左右,交警在嘉兴市茶香坊小区门口查获一辆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车。电动车驾驶人小李说,车子是从塘汇街道的一家电动车销售店购买的,在上完牌照后,由店老板帮助改装。
经查,小李购买电动车的销售店的老板姓谭。谭某明知非法改装电动车是违法行为,但仍按照小李要求,在电动车上完牌照后,拆除了电动车的限速装置,并更换了原装电池以及电动车的鞍座。
店主谭某说:“他说,锂电池有点贵,可不可以装铅酸电池。装好之后,他说这个速度太慢了,才25码,要求我们再给他调上去。”
嘉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刘文昊解释, 店家拆除了限速装置,将限速由25km/h调到了31km/h,原厂的电动自行车车速超过15km/h会有“滴滴”的提示音,解除限速后,提示音也随之消失;将蓄电池由原来的锂电池换成了铅酸电池,重量超出国标规定11公斤;加长了鞍座,由原来的35厘米加长到了45.5厘米,“车身重量会有所增加,影响车的稳定性。”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谭某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2万元;电动车所有人小李则因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被罚款300元。
新闻+
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
改装的不得上路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如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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