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现金给付规避款项交付事实、用隐蔽方式提前预扣利息……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套路贷”典型案例,剖析“套路放贷”的方式,并介绍了该院出台的《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反“套路”措施。
据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些年来,民间借贷收案数量增幅明显,但收案标的增幅并不明显,个案均值持续下降。小额民间借贷成为民间融资的新形态,而“套路贷”成为小额职业放贷普遍存在的问题。“套路贷”为了规避合法性审查,“精心”设计放贷手段,隐蔽性强,形成完整证据链闭环,有着一定的“套路”。
近期,市中院制定出台《指引》,指导全市法院更有效地甄别和防范套路放贷行为,促进民间融资行为健康发展。《指引》明确规制对象为高利贷、“套路贷”等民间融资行为乱象,确立了一系列甄别方法。
此外《指引》提到,法院还将对具有套路放贷行为表象的诉讼人群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同时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审查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另外,两级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探索建立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形成民事审查、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多方联动综合治理体系。对于故意变造借据、制造走账记录、恶意隐瞒还款事实等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典型案例
1、假借现金给付规避款项交付事实
案例:2015年1月9日,杨某向潘某出具一份《欠款欠据》,载明借款金额为65万元、月利率为3%。
今年1月10日,潘某拿着这份《欠款欠据》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请求杨某偿还欠款6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暂计70.2万元)。潘某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并在欠据上已注明。杨某抗辩称,潘某并未实际借款65万元,欠款系其前期向潘某借款20万元以高息利滚利计算形成,且出具《欠款欠据》的同一天杨某还通过银行转账至潘某账户19.2万元。
警示:假借现金给付规避款项实际交付事实是职业放贷常用套路。在当前支付手段非常便捷的情况下,职业放贷人采用现金方式交付款项往往是有意为之,通常是利用现金方式交付无迹可寻,从而实现规避法院对虚增债务金额、高息累入本金等违法债务审查的非法目的。
2、借款时预扣利息
案例:2017年5月15日,董某分别转账30000元、50000元至杨某账户。同日,杨某向董某出具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80000元,月利率为2%的借据。
之后,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80000元借款本息。杨某抗辩称,本案借款实际收到的金额并非80000元,在董某转账30000元后,杨某应其要求取现支付利息,董某已预扣利息8000元。
警示:借款时预扣利息是民间借贷常见手段,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提前预扣利息的方式日益隐蔽,法院应加大审查力度,并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加大对利息扣头行为的规制,避免变相提前扣除利息行为的合法化。本案中董某所持有的借据系出借人身份、利率标准等要素采用填空方式的格式借据,且董某与杨某之间并非熟人关系,本案存在“套路放贷行为”的表象,虽然借据载明的金额与董某两次所汇金额相吻合,但董某一笔借款同日分两次汇付以及杨某收到第一笔款项后即时取现的异常现象可认定杨某预扣利息的盖然性大,相关金额应在本金中予以扣减,以实际的金额据实结算。
3、填空式借据
案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其手中持有张某于2016年9月23日出具的金额为80000元的借条,及李某于2016年9月24日向张某转账71000元的银行汇款凭证。
张某抗辩称,其并不认识李某,债权人系案外人刘某,且其已经归还借款至刘某账户。张某所出具的借条系填空式的格式合同,出借人等要素均系手书形成。李某承认张某出具借条时,借条上并未注明出借人身份。
警示:采用填空式借据是民间职业放贷的常见套路。职业放贷人常常存在许多“马甲”,利用填空式的格式合同在起诉前任意添加债权人,需要防范的是:一是规避法院对职业放贷群体管理;二是实际放贷人自身负债累累,借用“清洁马甲”起诉,目的是逃避债务承担;三是实现收付错位,即债权人或借款给付与还款收息经手人往往不是同一人,从而否认涉案借款实际收取高息及还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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