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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意见》主要有哪些措施?一起来看~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合理确定职工医保门诊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基层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60%起步;待遇支付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退休人员起付线减半执行、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完善全省慢特病门诊保障
进一步完善全省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待遇支付适当向慢性病患者倾斜。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疾病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规定予以保障。
根据民生保障需要和疾病谱变化,建立全省统一的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分批明确全省纳入保障范围的特殊病种。将慢性病、特殊疾病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医疗保障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根据国家改革精神,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统一推进的原则调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2023年起开始实施改革。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用于支付直系亲属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加强经办服务和监督管理
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药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和内控管理,建立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推进总额预算下基层医疗服务门诊按人头付费,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分级诊疗制度相结合的医保支付机制,激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和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结合慢性病管理,探索门诊病例分组付费改革;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
拓宽门诊处方用药外配渠道,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推动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处方用药逐步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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