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家33条稳经济措施,在落实好我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支持措施(7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加快退税进度,确保现有可退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2022年5月底前大头落地、6月底前基本完成。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加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实现应退尽退。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涉企资金兑付进度,推进资金精准下达、落地见效。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要求,将节约的资金用于“三保”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收回机制,对年度执行中确实不需使用的资金,按规定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等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优化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和新能源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4.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聚焦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对小微企业给予担保额度、期限、费率等政策倾斜。深化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作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0%,鼓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提高扶持比例至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给予扣除。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下调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鼓励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扩大政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其中5个特困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政策受益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各地结合实际,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二、金融支持措施(6项)
8.实施还本付息政策应延尽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等主动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用好无还本续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随借随还等“连续贷+灵活贷”贷款模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做到应续尽续。加快已授信企业贷款放款进度,对照复工达产白名单企业清单,逐户明确信贷支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贷尽贷,及时给予流动资金补充。用好联合会商帮扶机制。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的措施,指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信贷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政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10.继续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让利力度,做到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对小微可转债等产品免收备案费、托管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持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积极争取科技创新再贷款,加快科技型企业奖补政策兑现进度。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11.加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支持。针对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建设需求,指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吸引保险公司更大力度投资。
12.深化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做实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探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适用对象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质增效,让更多优质中小企业享受贸易结算便利。加大对外贸产业支持力度。加强对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
13.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项目融资服务,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增长。积极对接有并购需求的房地产企业,主动提供并购金融服务。
三、扩投资措施(4项)
14.加快推进一批水利项目建设。重点推进杭州西险大塘达标加固工程、扩大杭嘉湖南排后续西部通道工程等项目。着力推进一批已纳入规划、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前期工作。加快编制浙江水网建设规划和先导区建设方案,谋划浙江沿海水资源配置通道等项目。
15.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推动通苏嘉甬铁路、甬舟铁路等项目年内开工建设,力争小洋山北作业区等规划早日获批,加快衢丽铁路衢州至松阳段、温州机场三期等项目前期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实施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2.0版,实施新改建农村公路1800公里、养护工程6000公里。
16.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加快省市政公用“十四五”规划实施类项目建设,重点推进一批快速路、综合交通枢纽等关键项目建设,持续开展城市道路病态整治。加快推进供排水等管网建设改造和城镇生活垃圾治理,2022年新建城镇燃气管网1200公里、完成老旧小区改造不少于600个。加大力度推进多类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纵深推进城市体检工作,完善评估机制,加快实施城市有机更新。
17.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快推进民间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铁路模式,探索轨道交通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型基础设施等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四、促消费措施(4项)
18.发挥消费券杠杆撬动作用。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消费特点,统筹有序发放汽车、家电、电动自行车、家具家装、餐饮住宿、文旅体育等各类消费券。
19.稳定增加大宗消费政策支持。推动杭州市年内新增汽车增量指标,进一步优化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加快优化限牌限购政策。落实好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鼓励省内重点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落实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补贴政策。
20.强化新型消费政策支持。下达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3亿元,持续研究优化新能源汽车奖补政策。在机动车交强险受理环节,对节能新能源车辆第一时间给予车船税减免优惠。
21.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开发建设。
五、稳外贸稳外资措施(5项)
22.多渠道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大力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创新展会服务模式,鼓励企业以“代参展”模式参展,提高参展补助比例,并根据市场需要追加新一批境外重点展会项目和支持资金。鼓励企业组织境外推销小组赴境外开展经贸促进活动、建设海外营销网络。保障商务交流活动等人员出入境需求,加快探索开通定期包机航班。
23.积极培育外贸新增长点。优化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举措,出台便利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换货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市场采购、海外仓等新业态规范发展,实施市场采购贸易创新提升专项行动。鼓励企业开展和扩大进出口业务。
24.促进进口贸易创新发展。统筹原油、煤炭等大宗商品市场需求和充实储备需要。培育新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
25.充分释放RCEP等自贸协定政策红利。大力推广原产地证书线上申请、智能审核、自助打印等政策,帮助企业做好最优税收筹划。
26.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加快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聚焦推介重点产业领域,拓展招引项目渠道。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提升外资企业人员往来和营商活动便利度。
六、保粮食能源安全措施(4项)
27.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常态化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单粮食收购奖励、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性保险等政策。制定出台粮食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建立种粮成本变化与粮油补贴联动调整机制。及时发放2022年中央下达我省第二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9789万元。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在国家最低收购价基础上每百斤增加4元,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提高水稻保险保额,实行全省域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障程度从每亩最高1000元提高到1400元。
28.推动实施一批重大能源项目。争取核电、外电入浙特高压工程、LNG接收站等项目早日获批开工,加快推进一批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抽水蓄能项目纳入国家中长期规划。重点推进一批支撑性清洁火电、海上风电和抽水蓄能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安排项目用地用海用林用水。
29.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加强煤炭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全省煤炭储备能力。
30.提升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围绕浙江自贸区油气全产业链建设,加快推进石油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资源储备能力。
七、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措施(5项)
31.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鼓励各市县政府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减免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企业用电偏差考核费用,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加强用电保障,做到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网运行安全稳定、企业居民生产生活供电可靠,杜绝拉闸限电情况。加强售电公司监管,积极增发增购低价电源电量,公开公示市场价格水平,努力保持全省企业用电价格稳定,确保居民、农业用电价格不变。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32.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各地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33.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重点企业白名单动态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发生疫情时进行闭环生产,力保企业正常运转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34.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用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省内非涉疫地区之间通行的,无需办理通行证。确保公路、航道和港口畅通,确保服务区、收费站、船闸等设施应开尽开,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不断迭代完善货车司机防疫服务站服务功能,优化服务流程。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当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
35.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建设。高效推进“四港”联动,加快集装箱海铁、江海、海河等多式联运发展,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升港口作业效率。落实国家减并港口收费等相关规定,降低海运相关环节收费,稳定港口集疏运车辆运价。提升贸易通关效率。用足用好物流助企纾困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交通物流领域提供优惠贷款。将国际航空航线奖补政策从杭州单一口岸拓展到宁波、温州、义乌航空口岸。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扩大农产品收购冷藏库容,增强生鲜农产品收储能力。
八、保基本民生措施(3项)
36.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支持政策实施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适当提高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37.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案,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8.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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