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4日讯 “他不是我的亲属,更不存在打招呼、揽工程的问题。”面对杭州市余杭区委主要负责人的问询谈话,履新不久的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沈某为自己澄清了问题。
2015年底,有群众向杭州市纪委反映,沈某存在为亲属招揽工程业务提供方便的情况。虽然问题线索并不清晰,且市纪委也曾在提拔前对沈某进行廉政鉴定,但余杭区委主要负责人和区纪委主要负责人仍决定进行谈话,请沈某说明情况并加以核实。
一次次类似的谈话函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党员干部避免触碰纪律红线,也为他们澄清了不实问题,全面推动从严治党在浙江落地生根。
2015年9月以来,浙江着力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诫和惩处覆盖到全体党员,及时匡正校准党员的越轨、出界行为,最大限度地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护“森林”。
据统计,今年1月至8月,全省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已谈话函询5126人次,共对6477人作出组织处理。
实践“四种形态”,不是纪委一家事
尽管谈话函询已不再新鲜,但其中仍有一些声音力道不足——“是领导让我找你谈谈”“这是上级纪委安排的”。这背后是某些领导干部不敢担当的心态、不够尽责的作为。
省委书记夏宝龙强调,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如果连第一种形态都落实不下去,实践“四种形态”就是一句空话,全面从严治党也就无从谈起。
今年以来,夏宝龙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亲自约谈51名党员领导干部,带动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并签字背书。
这表明,实践“四种形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挂帅,更要出征”。当然,在以纪律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一把手”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并肩作战的还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
省委将带头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作为实践第一种形态的“牛鼻子”来抓;“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的字眼,不仅出现在主体责任清单中,还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方面、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主体责任报告的重中之重。
省委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我省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一案双查”,自觉担负起管党治党之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绍兴市委出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的实施办法(试行)》,压实党委主体责任、“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嘉兴市委主要领导对涉及信访反映的干部及时开展提醒谈话,同时围绕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比较集中、作风问题等约谈相关负责人。在宁波市鄞州区委巡察组通报情况后,联系区总工会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伟高主动提出由自己约谈被巡察的区总工会党组书记,就发现的问题进行提醒;针对基层巡察中发现的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时任长兴县林城镇党委书记孙剑峰及时对该村支书进行谈话,督促落实整改。
基于全省上下的探索、实践,相关制度得以陆续出台。
——与谁谈话?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体研究审核机制,各级纪委定期召开线索集体排查会议,集中研判问题线索,对适宜谈话函询的,逐一确定对象、方案。
——如何谈话?确立“三个并举”的标准:既用纪律尺子衡量,又用高标准引领;既讲问题,又提希望;既谈清谈透问题,又鼓励放下思想包袱。
——结果怎样运用?在防止一谈了之、谈而不核、以谈代查的同时,要求形成签字背书的书面材料,并视情开展核实。
此外,还分层次确定谈话实施主体。
在浙江,一种观点已成为共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纪委一家的事,而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
在浙江,一种标准已深入人心:能否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是考校各级党组织政治领导是否坚强有力,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党性水平和担当精神的重要依据。
在浙江,一种目标已坚定树立:对党员干部的错误问题敢于较真碰硬,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全面推动从严治党。
执纪抓早抓小,严防破“纪”到破“法”
“本来觉得自己跟‘违纪’搭不上边,那天的谈话让我多了分警醒。”回想起自己婚礼前的“小插曲”,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街道工作人员王某至今仍对街道党工委书记于广滨的提醒充满谢意。
今年初,王某向单位请3天事假。后来在与同事闲聊中,于广滨得知,王某此次请假是为筹办个人婚礼,但未提前报备。了解情况后,于广滨立即联系到王某,并主动与其约谈。
除讲明党员干部操办喜事的规模、邀请人员、车辆使用等具体规定后,于广滨还提醒王某尽快就操办情况向街道党工委、纪工委作出书面说明,避免出现违纪行为。
早发现、早提醒,是实践好“第一种形态”的前提。近期,我省查处的大量案例表明,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开始,如对违纪问题放任自流,最终就可能恶化为第二、第三甚至第四种形态。
“对此,浙江在推动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明确提出,要坚决克服过去存在的‘只盯违法不盯违纪’倾向,对党员干部一般的违纪问题,各级组织要及时棒喝一声、敲打一下,让其知止收手。”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说。
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才是全面从严治党,这意味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更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力度更大。
为建起“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带电”的缓冲区,浙江不断前移监督关口,将“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于巡视巡察、派驻监督和审计等各项监督工作中。
派驻监督中,逐步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及时反映情况制度。省纪委授权纪检组长通过约谈等方式,对发现的轻微问题分类处置,对账销号。
巡视巡察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立巡立谈、立巡立改等机制也得到完善。对巡视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轻微问题,责成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约谈提醒并签字背书。近日,省委巡视组发现某市3名领导干部以向机关单位、私人企业拉赞助等形式举办个人画展后,向市委主要负责人反馈并责令整改,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时约谈有关干部,并予以纠正。
截至2015年底,全省历年累积的20653件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均已处理完毕。今年1月至8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收到问题线索12225件,全部在收到后一个月内按要求进行了妥善处置。
“抓小”绝不“放大”,反腐败高压不减
随着“四种形态”提出,一些党员干部也曾有困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高压态势减弱?是不是会对“老虎”重罪轻罚、高举轻放?
行动是最有力的回答。
2015年的最后一天,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出一则重磅消息:台州市委原书记吴蔚荣涉嫌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他也是我省2015年被查处的第19名省管领导干部。今年1月至8月,全省共查处省管领导干部18人。
这组数据显示,浙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腐败现象绝不姑息、对腐败分子绝不手软的坚定决心绝不动摇。这份坚决,与实践“四种形态”紧密相关:只有在高压的态势下、“不敢”的氛围中,才能形成持续威慑,充分发挥前三种形态的防线作用,真正实现“极极少数”的目标。
“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割裂。“要综合运用好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做到处理措施逐级递进,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省纪委主要负责人强调。
在“四种形态”的具体实践中,浙江统筹兼顾,把握全局,不以惩治“极极少数”代替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也不以批评教育软处理代替纪律硬处理。
在实践第一种形态的同时,浙江绝不放松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2015年12月,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出台文件,加强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在查办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强化对移交司法机关案件的跟踪督办。
2015年9月以来,我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分类处理各类违纪行为,既重视运用第一种形态,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使严重违纪的干部越来越少;又充分发挥后三种形态的威慑和后盾作用,对严重违纪的腐败行为坚持零容忍。今年1月至8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9523件,同比上升5.61%,其中295名党员干部已送司法机关处理,占立案数的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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