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正文
事关浙江基本医疗保险!最新通知来了
2022年02月10日 07:06:34 来源: 浙江发布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提出实施意见。

  范围对象

  主要适用于流动就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的业务办理。

  关于转移接续申请

  跨省转移接续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申请,省内转移接续依托省医疗保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申请,待智慧医保全面启动实施后,省内转移接续以省集中模式在跨统筹区参续保时同步办理。

  关于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跨省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按照国家规定经办,省内转移接续在智慧医保未全面实施前,按省平台现有业务经办规程规范操作,表单材料统一格式,实现电子化归档,不再通过信函寄递。

  关于待遇衔接

  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待遇衔接实行全省统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连续参保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转入地参保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在转移接续前中断参保缴费3个月(含)以内,符合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手续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补缴期间的医疗待遇原则上不回溯。中断参保缴费3个月以上的,自参保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待遇。

  切换参保关系的补缴规定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参保缴费3个月(含)以内,符合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手续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补缴期间的医疗待遇原则上不回溯。中断参保缴费3个月以上的,自参保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补足。各地不得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强制要求参保人在本地办理职工养老退休。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具体涉及哪些方面?一起来看!

  范围对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

  •   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   转移接续申请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直接提交申请,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转移接续申请实行统一的校验规则前置,在申请时转入地和转出地校验是否符合转移接续条件,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则予以受理。

      转出地的校验规则主要为是否已中止参保,转入地的校验规则主要为是否已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保。校验规则涉及事项应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一站式联办。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过程中,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查询业务办理进度。鼓励各地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待遇衔接

      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在转入地完成接续前,转出地应保存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保关系,并为其依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转移接续完成后,转出地参保关系自动终止。

标签: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职工医保;待遇;缴费;办理;个人账... 责任编辑: 沙远哲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
//img.zjol.com.cn/mlf/dzw/zjxw/zjnews/202202/W020220210271193789244.jpg

事关浙江基本医疗保险!最新通知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