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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 见证奇迹也赚足经历
2017年11月15日 10:37:24 来源: 青年时报 记者 郑伟莹 郑舜 刘永丽 骆阳 见习记者 胡倩 通讯员 范炜炜 余法 实习记者 周一豪

  >>两个成功维权案例

  “双11”过去几天了,你的快递收到了吗,对商品质量与服务还满意吗?

  记者从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在“双11”前3日的消费投诉中,有关商品质量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参加“双11”促销活动的商品存在瑕疵、破损、非正品、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无厂名厂址、货不对板等方面,还有不发货、延迟发货、特价缺货、虚假发货、漏发赠送品等售后服务问题。对于“剁手党”而言,买买买心情大好,但遇到问题徒生烦恼。怎么维权,往往不知从何下手。这不,时报特地为你举案说法,供你依法维权时参考。

  价值1.28万元的货物丢失

  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全额赔偿

  去年7月,德清县法院接到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1月,原告浙江某公司通过优速快递寄了4件货物,总价值3.9万余元,运费共计330元,没有保价。收货方收货后说,4件货物只收到3件,还有一件价值1.28万元的货物没有收到。

  当时该公司在快递面单的“声明价值”一栏填写的金额为3.984万元。货物运输到优速快递金华分公司后,被转交给第三方物流运输,之后其中一件不知去向。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优速快递赔偿1.28万元的损失。

  优速快递答辩称,货物是第三方运输时丢失的,且该公司无证据证明丢失货物价值,快递公司只愿意根据《邮政法》相关规定,按照最高1500元赔偿给该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将货物交由快递公司运输,并支付相应的运费,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确保货物在运输期间不被损毁、灭失。根据《邮政法》相关规定,非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的规定。原告公司寄件时没有保价,双方就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额也没有其他约定,所以法院依《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结合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法院认定并最终判决,由快递公司向原告公司赔偿1.28万元。

  快递寄丢12张汽车合格证

  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近7000元

  2015年,杭州余杭区法院也判决过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4月,杭州一汽车销售公司,通过杭州天道快递公司,寄了12张汽车合格证和两张运单,却被该快递公司员工弄丢,导致12辆出售的汽车无法上牌。

  该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合格证补办工本费6192元、登报公告费800元,并赔偿交通费、人工损失费等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的邮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快递公司没有按约定完成邮寄服务,是销售公司损失原因,快递公司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销售公司的合理损失是合格证工本费6192元和登报公告费800元,对该笔费用的赔偿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快递公司赔偿6992元。

  >>消费警示

  消费投诉请注意保留证据

  记者从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双11”前3日(11月11日00:00—11月13日14:00),该局举报投诉指挥平台从各渠道收到全国各地网购消费维权诉求总计1549件,同比增长4.10%;其中投诉1206件,同比增长2.29%;举报135件,同比增长11.57%;咨询208件,同比增长10.64%。其间,已引导415件进入消费纠纷平台快速处理绿色通道快速处置,占到正常投诉总量的35.05%。

  杭州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由于“双11”期间订单量庞大,未来一周或将迎来相关投诉高峰。如遇纠纷,消费者应及时与商家协商,在无法与商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要及时向网络平台投诉,若纠纷仍不能协商解决,应及时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维权机构申诉。同时提醒消费者对于网络消费纠纷,要及时取证、及时截取网页、保留聊天记录,为后期维权提供保障。

  谨防三类高危网络诈骗

  360公司近日发布的《2017年双十一中国网购安全专题报告》显示,以各类钓鱼网站为主的网购安全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双11”单日最高拦截骚扰电话近8000万次。

  360专家提醒,广大用户不仅“双11”期间需要小心网购安全,未来几天可能还会迎来另一波网络诈骗高峰期,需警惕三类高危网络诈骗:退款诈骗、二手交易诈骗、中奖诈骗。这些诈骗手段往往会趁网民购物后放松警惕时乘虚而入,骗取账号密码和钱财。

  >>维权提醒

  快递丢了怎么赔?

  记者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看到,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条文规定:当发生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有保价的按照保价赔偿;没有保价的,则最高不超过三倍,其中,挂号信件按照三倍赔偿。

  那么,快递丢失是不是按照上述规定来执行呢?浙江省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说:“邮政法规定的三倍赔偿仅适用于邮政企业,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遍邮政服务带有公益性,因此设定这一责任限额,以降低邮政服务业务的风险。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主要规范的是快递这一市场行为,当快递发生延误、丢单后,不能按照三倍限额赔偿,而应当按照民事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约定主要是快递单的背面条款。”

  记者随即查看了某快递的详情单,上面在醒目位置设置了保价区块且要求寄件人签字。“签字后,协议就生效了,如果没有保价,一般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赔偿。当然,由于快递单的背面条款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如果认为格式条款侵犯自身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工作人员说。

标签: 快递;案例;赔偿;货物;保价 责任编辑: 金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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