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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景点、加自费项目、拼团、意外伤亡…… 旅行中遇到各种深坑怎么办?
2018年03月15日 09:42:34 来源: 杭州网—都市快报 林琳 钟法 连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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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在旅途中摔成八级伤残

  2014年,年近70周岁的张某报名参加旅游活动,旅游公司组织包括他在内的36名游客至自行车公园内寻宝、骑行自行车等。

  在骑行过程中,张某不慎摔倒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此前,旅游公司已经为游客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发后,张某获得保险理赔款9万余元。

  2016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旅游公司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定张某损失共计38万余元,由张某本人承担80%的责任,旅游公司承担20%的责任。鉴于张某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超过了旅游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责任比例的判决合理,予以维持。但张某已获取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款不能代替旅游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改判旅游公司赔偿张某7万余元。

  游客和旅行社

  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法官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损害,赔偿责任应根据游客、旅游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

  在这个案例中,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在旅行过程中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自行车公园入口处明确提醒年满55周岁的老人不得骑行,而旅游公司与公园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在应当明知该项注意事项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在骑行前已明确告知张某不得骑行,故对张某因骑行造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

  至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骑自行车的技术水平与骑行经验等应有一定的认识,对在骑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应有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因处理不当导致自身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

  相比而下,张某自身过错大于旅游公司的过错,故对张某的损失,其本人与旅游公司按照8∶2的比例承担责任。

  另外,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款不能替代旅游公司的赔偿责任。

标签: 旅游公司;游客;消费者权益;杭州市;旅游合同;旅游纠纷;旅游;赔...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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