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许多地方的婚嫁习俗之一,但近几年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却不少。近日,下城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由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
小张和婷婷在2013年秋天从工作伙伴确定为恋爱关系,两年后谈婚论嫁。为了表达自己结婚的诚意,小张答应了婷婷买房的要求。婷婷找到在房产中介上班的堂哥帮忙,很快物色到了心仪的房子。
2016年初,两人作为共同买受人购买了位于江干区的一套住宅。签订合同当天,小张即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4万元,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婷婷作为房屋共有人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字。房子最终登记在了小张和婷婷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
没想到,之后的一年,两人时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最终决定分手。可分手后的两人却被这套共有的房子绊住了。
小张想把房子要回来,他认为当初之所以买这套房,是因为打算和婷婷结婚,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自己付的,现在两个人分手了,结婚的愿望也落空了,婷婷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
可婷婷不这么认为。“房子并不是为了结婚买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如果不是我找堂哥帮忙,买房过程不可能这么顺利。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3个月,一共1.4万元,所以房子我也要分一半!所有权我可以不要,但必须把一半的份额补偿给我。”
沟通无果后,小张一纸诉状把婷婷告到了下城法院。下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如果如婷婷所说,是双方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投资讲究回报,在本案中,婷婷仅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其余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偿还,可见小张的投入远远大于婷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做法明显与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
反之,小张说因为考虑到二人的婚后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因此,小张主张其为了与婷婷结婚才购置案涉房屋,且将所有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是为了达到交付“彩礼”目的的说法更为合理。
现在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在法律上,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从双方出资情况看,小张的贡献大于婷婷,婷婷也不主张要求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考虑到房子本身的增值部分和调解过程中小张愿意多给婷婷一点补偿等因素,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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