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20日讯 个税年度汇算怎么办?专业解读来了
近期,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事项引发高度关注。针对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杭州市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的政策通告和操作指南,并邀请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王颖,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潭海进行专业解读。
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答:通俗来说,年度汇算就是,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2:什么情况需要办理?
答:如果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3:哪些情况可以无需办理?
答: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4:应该去哪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答:个人选择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或者委托第三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申报的,应当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如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选择其中一处进行申报。如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选择由单位代办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直接将相关资料提交单位即可,由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5:我需要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答:2019年度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期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4个月。
6: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办理?
答:办理年度汇算主要有三种方式:(一)自己办。个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二)单位办。个人可以请单位帮助代办年度汇算,也可以请教单位如何通过手机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如选择单位代办年度汇算,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同时,如本人还有单位以外的收入,或者单位不掌握的扣除项目,需一并提交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三)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选择这种方式,个人需要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授权书。
7: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自行申报?
答: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税服务厅、邮寄等方式申报。建议通过APP或网上办理。
8:用手机选择预填服务申报时,为什么有劳务报酬但相应栏次却显示“0”?
答:大多数人的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比较零散,来源不固定。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清并确认自己的收入,需要点击劳务报酬或稿酬后,通过【新增】查询导入并确认本人实际取得的相关收入。
9:补退税时,对银行卡有要求吗?
答: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银行账户需为纳税人本人的银行开户;(二)为了避免退税不成功,建议您填报I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三)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可能影响您收到退税。
10:网传只要填减免税额,就可以收到退税,这是真的吗?
王颖: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只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所得,或者是自然灾害或地震等原因遭受损失的,才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如果你不符合这些情况,是不能随意填写减免税额的。纳税人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计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编造虚假扣除等手段逃避缴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个人不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潭海: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的,不仅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还会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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