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2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戴睿云 通讯员 颜新文 孙凯妮 洪小岚)这几天,浦江县纪检监察干部魏某某正忙于审查调查工作。就在上个月,恶意检举其在办案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的方某某受到了法律惩处。“多亏组织给我们干部撑腰,调查澄清事实,打消了我的思想顾虑,让我能够轻装上阵。”魏某某深有感触地说。
时间追溯到2020年11月20日,当天上午,浦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诈骗案。法庭上,被告人方某某当庭检举县纪委县监委干部魏某某在办理案件中收受其和他人共同行贿的10万元现金和1万元购物券。
浦江县纪委县监委高度重视,立即分析研判,成立核查组开展调查。“听到自己被当庭检举,第一感受是不可思议。”魏某某向核查组成员表示,“我根本不认识方某某,也从未与方某某检举中的共同行贿人杨某某妻子、叔叔有过任何接触。”
原来,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魏某某作为县扫黑除恶专班成员,负责调查杨某某涉黑涉恶案件及背后“保护伞”问题。而方某某被告上法庭,也与杨某某案件有关——此前方某某曾以替杨某某案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骗取杨某某妻子“请托费”共计50万元。
那么,50万元“请托费”到底去了哪里?方某某为何要推翻自己之前“50万元均被自己消费使用了”的供述?
带着疑问,核查人员找到方某某检举中的共同行贿人杨某某妻子询问。杨某某妻子表示根本不认识魏某某。核查人员又找到方某某谈话:“你怎么确定收受东西的人就是魏某某?”
“我自己是不认识魏某某的……之前我也没见过他本人。”方某某支支吾吾的辩解,最终让谎言不攻自破。
随着核查的深入,大量书证、物证、资料等都证明方某某所检举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魏某某收受他人10万元现金和1万元购物券的检举问题失实。
通过大量调查,核查人员发现,方某某借题发挥、虚构行贿事实,只为减少诈骗金额,为自己减轻刑事处罚。而魏某某这个名字,也是他编造替杨某某一案“跑关系”需要打听来的。
问题查清后,浦江县纪委县监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县法院作了通报。今年7月15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某某犯诈骗罪、诬告陷害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浦江县纪委县监委专门召开现场情况通报会,为魏某某澄清正名,并对其进行回访、谈心谈话,跟踪关注其思想动态,帮助其消除不良影响。组织的关怀让魏某某放下了心理包袱,很快又重新投入忙碌的工作。
浦江县纪委县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查处再一次表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既是对诬告陷害者“亮剑”,更是为干事创业者“鼓劲”。
目前,浦江县纪委县监委牵头组建了打击诬告陷害行为行动专班,同时开展“鼓励实名举报、打击诬告陷害”主题宣传月活动。截至目前,该县共受理初次检举控告53件,办结47件,为21名干部澄清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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