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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民间借贷方便但后续纠纷不少 听听法官怎么说
2016年10月13日 15:42:59 来源: 中国宁波网-现代金报 通讯员 姜栋 记者 吴依滢

  浙江在线10月13日讯 近年来,民间资本日趋庞大,许多人为了方便自己经营或其他用途,宁肯许以较高利息选择民间借贷,也不愿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借款,因此埋下隐患,伴随民间借贷所产生各类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为提高市民风险防范意识,江东法院罗列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几种情形,并给出相应建议。

  时间没到就要求借款人还钱,被法院驳回

  王先生与李先生是认识多年的好友。

  2015年6月份,李先生因想要开店向王先生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王先生。借条中,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即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李先生每月支付给王先生借款利息3000元。

  前半年还好好的,但是从今年1月开始,王先生发现经常无法联系到李先生。后来,王先生发现李先生还向其他人借过款,有可能资不抵债。为防止自己的钱打水漂,王先生急忙到法院立案,请求判令李先生提前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先生与李先生约定的还款时间未到,并且李先生每个月按约向王先生支付了约定利息。基于以上事实,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明确借款期限,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许多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不受损害而要求提前归还借款其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由于双方已经约定了明确还款时间,且在另一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提前还款的诉讼请求一般是不予支持的。当事人的这一行为往往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也会浪费当事人本身时间与精力。所以明确借款期限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合理使用司法资源是十分有必要的。

  碍于情面借条上没写明利息,利息差点打水漂

  张先生跟姜先生也是多年好友。

  2014年8月,张先生因生意经营向姜先生借款40万元,借款时间为12个月。收到钱款后,张先生出具一张借条给姜先生。碍于情面,双方并未在借条上明确利息,但张先生承诺每个月会给姜先生5000元作为利息。

  开始的5个月,姜先生每月都能够收到张先生的5000元现金利息。但从2015年2月开始,姜先生没有再收到利息。多次催讨后,张先生表示自己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支付利息,也没钱归还本金。无奈,姜先生只得向法院寻求帮助,要求张先生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并按每月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开庭审理,张先生称并没有许诺支付利息,也没有在借条中明确有利息,而姜先生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有确认利息,也没有张先生支付给姜先生利息的证据。最终,江东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判决张先生归还姜先生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法官建议

  明确借款利率,合理维护自身利益。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会碍于情面不在借条中写明利息,仅仅作出口头约定,而在借款人还款不能或者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往往会由于缺少必要证据使自己不能获得利益。法官在这里告诉各位市民,在借款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如果没有约定,且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官是无法采纳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利息的。

  夫妻共同名义的借款,并不一定两人都还

  2016年年初,林先生向许先生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一辆汽车。由于林先生个人资信较差,许先生一开始不借。于是,林先生称自己与妻子杨女士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许先生这才同意,并与林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确定了借款时间、利率等信息。嗣后,许先生并没有按期收到林先生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故将林先生与杨女士作为被告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林先生与杨女士已于2015年7月份离婚,杨女士称上述款项是林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自己对该款项并不知情,并当庭出具了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许先生这才知道林先生与杨女士已经离婚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林先生个人债务,杨女士无需承担。

  ●法官建议

  确认借款人身份,减少债务风险发生。在夫妻共同债务中,确认夫妻身份是很重要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或者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但实际上并不是夫妻的借款人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最终向法院起诉的债务人是不一样的。如何减少风险的发生?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对于是否是夫妻,或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官建议可以明确要求借款人,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要求夫妻双方签字,否则就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标签: 民间借贷;纠纷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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