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2日讯 昨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待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草案修改稿》规定,市民今后必须要购买列入省级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方能登记上牌,这也意味着我市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和经销商只能销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那么,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才符合国家标准?记者采访了市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处长柯世建。
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
符合国家标准
柯世建说,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涉及34项技术指标,其中有3项为否决项目,分别为: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最高车速骑行时,干态制动距离不大于4米,湿态制动距离不大于15米;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还有18项重要项目和13项一般项目。
要判定一辆电动自行车是否合格,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标准要求,重要项目应有15项以上(包括15项)达到标准要求,一般项目应有9项以上(包括9项)达到标准要求,这样的电动自行车才能申请列入省级产品公告目录。
“其实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标准很好判断,很多车辆从外形就能辨别。”柯世建给记者看了一张合标电动自行车的图片,合标电动自行车有着类似于自行车的车头,电池安置在座椅下方,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除了驾驶员座位外,仅有一个乘客座位,并且都没有后视镜和转向灯等设备。
另外,《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还规定了合标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等。
超标电动自行车
设置过渡期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市区共有近30万辆电动自行车,其中超标电动自行车占了大头。而超标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整车质量严重超标,其速度过快、稳定性低、安全性差,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草案修改稿》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做出了明确要求,对市民已购买的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五年,自《草案修改稿》正式实施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草案修改稿》实施后,相关部门将会把省级有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市区销售和登记上牌。市民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时因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柯世建说,目前我市有8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均取得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每年市质监局会对这8家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对违规的企业将按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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