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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一企业偷排废水 赔偿环境损害金24.8万元
这笔钱将专款专用,用于生态修复
2016年10月21日 05:15:38 来源: 钱江晚报 通讯员 钟兰花 记者 汪子芳

  浙江在线10月21日讯(钱江晚报记者 汪子芳)企业偷排废水、废气造成污染,修复生态要花费巨额资金,这个钱谁来出?

  日前,绍兴市环保局和诸暨一家排污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者将24.8万元缴入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

  钱江晚报记者了解到,这是绍兴今年首笔完全缴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今年6月7日,诸暨市环保局根据举报,发现诸暨市意龙纺织轧染厂将生产废水排向枫桥江,对水域生态造成损害。

  在依法立案查处的同时,环保部门还对此次水污染事件启动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诸暨市环保局委托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进行鉴定评估,最终核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24.8万元。

  绍兴市环保局法规处工作人员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主要是指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或个人追缴的赔偿金。该制度是去年底开始在浙江、贵州等7省试点实施的,以期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

  今年7月,绍兴曾开出了试点以来全国首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罚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怎么用

  据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包括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费用,以及监测、鉴定费用等,这起案件所有的赔偿金都将打入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

  不过,这笔钱的用处并非固定。

  以诸暨这起污染案为例,生产废水进入枫桥江后,因为不断混合、稀释,流入下游,造成的水污染已无法通过修复工程完全恢复。因此,根据“替代修复”原则,这笔24.8万元赔偿金将纳入专用账户统一支配,用于其他可修复的污染项目或生态补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

  另外,排污企业虽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不意味着可以逃脱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罚款,和赔偿金并不冲突。”绍兴市环保局法规处工作人员说,“签署赔偿金协议的双方是对等的,而行政罚款是执法部门对违规企业的处罚。”

 

标签: 诸暨;偷排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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