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记者从市府办了解到,《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并下发实施。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是新形势下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有效破解公共服务供需矛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优化人口结构、强化权益保障,对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该《意见》,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流动人口根据自愿原则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申请积分。跨县(市、区)流动的,积分需在新居住地重新申请。申请积分对象为在台州市工作、居住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积分构成方面,由基本分、加分项、减分项构成。基本分包括基础得分、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和合法稳定居住得分等内容,加分项包括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和投资纳税等内容,减分项包括违法犯罪和提供虚假材料等内容。积分分数以流动人口各项内容赋分加减累计。
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张如峰表示,眼下,我市流动人口可向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申请积分,乡镇(街道)、县(市、区)两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进行积分初审、复核。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之间积分通用。申请人离开台州市辖区,且其居住信息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积分资格。
据悉,未来一段时间,各县(市、区)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将教育、住房保障,以及提供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纳入积分制管理内容。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当地政府和有关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制订,但不得将积分与落户相挂钩,不得限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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