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嘉法院召开打击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对近三年以来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关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通报称,2016年来,该院对虚假诉讼行为共作出司法惩罚20件,移送公安侦查19件,已作出刑事判决3件。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假案件、假讼争,以此牟取非法利益。据该院立案庭庭长介绍,虚假诉讼主要呈现如下特点:多发于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利益共同体、民间借贷纠纷类案件成“重灾区”、假披正常案件外衣的“套路贷”悄然增多、被告人常因各种原因无法到庭。
虚假诉讼案件频发不但异化了诉讼原本的社会功能,也耗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法律秩序,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
典型案例 伪造借条虚构债务
2018年周某甲被永嘉法院立案执行,财产被查封拍卖后,为稀释他人债权,参与财产拍卖分配,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经商量,由周某甲于当日伪造60万元借条给周某乙,并制造虚假银行转账记录。同年5月14日,被告人周某乙持伪造借条到永嘉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甲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查认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2018年1月11日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并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驳回周某乙诉讼请求的判决后移送公安侦查。
后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周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隐瞒虚构给付事实
2015年3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摇号取得购买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三江立体城揽江阁某商品房资格,合同签约流转单上载明,总房价83万元,首付款为总房价的30%,取整数后为人民币25万元。因之前已交定金人民币10万元,故徐某某通过银行卡POS机刷卡补交了剩余的首付款人民币15万元,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李某给他开具一张25万元的收据,但未收回之前开具的定金收据。
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多支付给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购房款为由,以其父母的名义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10万元,同年7月12日,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在审理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故将案件移送永嘉县公安局处理。2018年10月8日,永嘉县公安局以虚假诉讼罪对被告人徐某某立案侦查。
后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套路贷款:伪造出借人信息、借款利率、持虚假借据
2014年以来,金某某以永嘉县瓯北街道某场所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滋扰、恐吓等手段索讨债务,营造组织恶名,树立淫威,确立强势地位,形成了以金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专门从事高利放贷、暴力催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金某某掌握发放贷款的决定权、组织资金的统一管理和支配、人员的招收管理,成为组织的实际领导者和总指挥。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金某某与其同伙21次冒用他人名义,故意伪造出借人信息、借款利率、“砍头息”及后续利息支付情况,以他人的名义持虚假的借据将高利贷伪装成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到法院对被害人提起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后金某某被永嘉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诈骗罪等判决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包括对被害人享有的债权),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余组织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隐瞒已清偿事实
2012年10月26日,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柳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并约定月利息5分,还款期限为1个月,温州某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系担保人。同年11月24日、12月6日,李某别向柳某某还款人民币80万元、20万元,但未收回借条。2014年9月,被告人柳某某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于同月14日向永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李某及公司要求偿还上述100万元债务及利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和公司均未到庭应诉。同年11月18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柳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温州某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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