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温州 正文
春节期间,双禁区域不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021年11月17日 09:47:24 来源: 温州日报 记者 杜一川

  今年12月1日,《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今后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也有法定的禁止区域了。那么,该《规定》与2006年出台的《温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有何不同?施行后我市哪些区域将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违规销售燃放将有什么处罚?今后春节还能放烟花爆竹吗?带着市民关心的问题,昨天,记者采访了温州市公安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72%网友赞成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限制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快速推进,城区建筑密度和高度、居住人口密度均快速增长,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事故,造成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城市环境的损害。据该负责人介绍,尽管我市在2006年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但仍存在管理依据效力位阶较低、禁止销售等源头管控依据缺失等问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亦时有发生。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区域,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开展烟花爆竹精准管理,解决烟花爆竹源头管理等难症亟待解决。

  2020年以来,温州市公安局牵头负责起草本《规定》,并面向全市社会成员以网络形式征求意见,其间,收到关于禁止燃放的反对意见22条,且这22条反馈意见仅反对全面(一刀切地)禁放,均赞成有所限制或有条件地燃放;51.43%的受访者近三年春节期间没有燃放烟花爆竹;66.67%的受访者认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会提高其生活质量。2021年4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布了《规定(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5月10日至24日,市人大法工委再次公开网络问卷调查,超过72%的人赞成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限制。经过再次完善后,8月26日,《规定》经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今后,春节期间双禁区域不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规定》共有12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双禁区域、烟花爆竹的储存、特殊主体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据该负责人介绍,《规定》采取法定加划定方式确定了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法规实施后,市民将不得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洞头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和灵昆街道、昆鹏街道,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等法定双禁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之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自行确定其他双禁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规定》施行后的两个月就将迎来春节,不少市民询问,这个春节还能燃放烟花爆竹吗?对此,该负责人明确表示,自《规定》施行后,除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上述双禁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余情况下在法定双禁区域均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当然也包括春节。

  违反《规定》者最高可罚一万元

  据悉,该《规定》针对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以及相关储存环节中存在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作出了补充性规定。比如,在双禁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等。

  另外,该《规定》根据罚责相当原则,明确了处罚幅度,包括个人和单位在双禁范围内违规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需注意的是,该《规定》将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出现违规行为的进行重罚,如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制品若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制量,将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标签: 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者 责任编辑: 牟嘉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

春节期间,双禁区域不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