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损坏公路基础设施,引发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而且直接导致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车辆生产使用秩序的混乱。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去年6月开始,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法制办等8个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目前超限超载车辆数量依然较大,暴力抗法、野蛮闯关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工作出现了松懈,超限超载现象有所反弹,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为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全国各地将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加强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制订方案,完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积极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检、安全监管和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措施,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明确重点遏制车辆超限超载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与技术措施并重,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首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对重点监管车型和重点地区,逐步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对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坚决依法查处。
其次,加大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力度。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进一步加快车辆吨位参数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对因特殊原因尚未公布更正表的,力争在2005年内发布更正公告。对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家标准,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工作,杜绝“大吨小标”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
再次,整顿汽车改装企业。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曝光;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立即责令其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改装问题严重的地区,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坚决清理。
另外,加强运输市场和货运装载的监管。进一步整顿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以及为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运输站(场),依法予以处罚。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和强化规范责任。
标本兼治建立治超长效机制
研究建立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严把车辆生产改装关。严格执行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同时,公布一批符合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方向的性能优良车型,实行优先准入等措施,优化运输车辆结构。
结合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且通过计量检定的超限超载检测站,逐步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检测。还将强化经济调节手段,调整和完善现行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鼓励发展高效、安全的车型。
与此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法规,使治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如:加快公路保护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及时研究出台对于造成桥梁和公路设施严重破坏的超限超载车辆的有关规定。
加强引导充分发挥舆论作用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使群众了解治理的相关政策,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规范执法确保道路运输畅通
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与严格规范公路收费结合起来,防止出现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加强执法队伍的法纪教育,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正确处理治理超限超载与促进运输的关系,密切监测、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交通流量变化,加强组织疏导,完善运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畅通,确保农副产品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