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
面对骚扰她们选择沉默
与女性受骚扰的普遍性相比,大多数女性在受辱后选择了沉默。采访中表示曾经受到性骚扰的14名女性中,只有一人曾因同事的不轨行为“向单位领导反映”,结果不了了之,其余13人均没有采取什么行动。对在公交车上被抚摸这种情况,她们也只是“怒目而视”、躲开或者干脆忍了,只有两个人曾经“当场斥责”。对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写入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一事,15名受访者中有8名表示听说过此事,有2人曾仔细看过相关报道。
小梅(化名)是受访者中最年轻的女孩,还在上学。半年前在公交车上,她第一次遇到性骚扰。当时车厢并不是很拥挤,但是有个30几岁的男人一直贴着她身体站着,并跟随她移动,最后将手放到她的臀部上。终于忍无可忍的小梅转过身大声对他吼:“把你的手拿开!”事发时小梅虽然愤慨,但是却无能为力,因为当时也不知道去哪里投诉,即使有了投诉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的情况,所以她放弃了,只能到室友那里发发牢骚。谈起对这种“性骚扰”事件的看法,小梅说:“很正常的事情,乘100趟公交车总有一趟遇到。”
浙江省妇联和杭州市妇联妇女权益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表示,她们“没有接到过关于性骚扰的投诉”。
她们为什么选择沉默?
举证难代价高影响维权
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这一修改,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良非常赞成。陈兴良认为,这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操作性更强。但他同时也表示,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往性骚扰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界定难、举证难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陈兴良说,性骚扰应该包括行为骚扰和语言骚扰两大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主张性骚扰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而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此外,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令妇女对涉及“性”的问题讳莫如深,在诉诸法律的过程中,女性隐私很容易被曝光,这让她们望而生畏。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小萍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有多年研究,她认为,受性骚扰的女性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面临的另一大问题是维权的代价太高。发生在工作场合的性骚扰,本质上是权力的压制,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不仅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侵害妇女的劳动权益。骚扰者往往利用职权,或以加薪、提升、出国深造相引诱,或以辞退、破坏名誉相威胁,逼迫被骚扰者就范。一名受性骚扰的女性下属如果对其男上司进行投诉或将其告上法庭,不仅要面临舆论压力,还将面临工作压力,例如受上司的打击报复、在工作中遇到阻挠、失去升迁机会甚至丢掉工作等等。工作压力最终使得许多女性选择了自己处理问题。
前景
配套司法解释要出台
虽然可操作性依然不强,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认为,这一立法向社会公众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面对依然存在的难题,巫昌祯说,有关性骚扰的立法将会进一步加以完善。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界定?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从全局确定“性骚扰罪”的概念。
另外,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草案中,还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审议中,这一内容最终没被保留。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此就无需负责。浙大法学院副教授丁小萍认为,保护妇女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努力,用人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遇到性骚扰要奋起反抗
虽然用法律武器反对性骚扰难度不小,但也不是无法可施。成功打赢性骚扰官司的陈兴良律师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女性在遇到性骚扰时一定要大声呼救,如果因此引起周围群众注意,就留下了人证。另外,要尽可能地利用录音、录像等形式留下证据,以便举证。
丁小萍也认为,职业女性在工作中应该把握好与人交往的分寸,遇到性骚扰,一定要明确地将自己的不快与愤怒表现出来,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直至拿起法律武器。在公共场所,特别是夏季,女性的穿着不要过于暴露,遇到有人有挑逗性的语言、神态和动作,可视而不见,让其自讨没趣。对那些在公共场合动手动脚的人,应当从自身安全考虑,大声警告他们,并向周围群众求助,必要时应当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