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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台女银行卡里的存款不翼而飞,与银行打起了官司,之前――“老板”曾动过坐台女的钥匙2005年10月12日
在乐清某大酒店里坐台的辛某银行卡里的十万多元存款突然不翼而飞,但是身份证与银行卡却保存完好放在她身边,她认为银行对此要负责,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银行赔偿这“消失”的十万多元钱。
围绕银行卡内十万多元钱的诉讼之争,最近随着乐清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尘埃落定,法院判银行赔偿原告辛某人民币108850元并支付利息。
卡里现金突然失踪
去年5月30日,在乐清某大酒店里坐台的辛某拿着自己的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但奇怪的是,她输了几次密码都是错的。辛某以为是银行系统出故障,便向农行乐清市支行询问,然而营业员的一番回答让她惊出了一身冷汗:这张卡的密码早已被修改,而且卡里的十万多元钱在六天前都被提走了。
辛某纳闷了:自己卡里的密码没有向任何人透露过,而银行卡与身份证也一直在她住处,怎么卡里的钱说没就没了呢?于是,辛某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案。
在配合警方调查的同时,辛某想起了一个人。之前,她坐台时曾接过一个叫王一锁的人的“生意”,“王老板”曾殷勤地要送她一个验假钞的小挂饰,还非要她将钥匙挂在上面。但是当时王一锁也只是动了一下辛某的钥匙而已,并没有拿走她的钥匙。
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案情的真相也浮出了水面。据王一锁交代,就是在那次送挂饰的时候,他记住了辛某住处的钥匙形状,然后根据记忆偷配了一把。他掌握了辛某作息时间后,偷偷潜入她的住处,窃取了她的身份证及两张银行卡。
为了能将卡里的现金顺利取出,王一锁挖空心思找来一个外形与辛某较为相似的戴震玲,换上相片后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之后,戴震玲堂而皇之地来到开户行,谎称自己忘记了密码,要对密码进行挂失。这一切竟然骗过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经过几道手续,戴震玲拿到了该银行卡的新密码,就马上将卡里的钱提个精光。然后,王一锁用那把自配的钥匙再一次潜入辛某的住处,将她的银行卡与身份证放回了原处。而这一切辛某都浑然不知。直到六天后,辛某到银行提钱时才发现自己的钱已“失踪”。
责任由谁承担
案件真相大白后,王一锁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是那些偷来的钱早已被他挥霍一空,而且受害的不仅仅只有辛某一人。王一锁在三四年时间内共作案七起,涉案金额几十万元,而这七起案件的损失都已经很难追回了。
这时,辛某提出疑问:“当戴震玲冒名挂失密码时,只要银行工作人员稍微负责一些,以储户开户时留下的联系方式去个电话联系一下,钱也不会那么轻易被骗走。”而且辛某还发现,戴震玲变更银行卡密码留给银行的身份证复印件,虽然冒用了她身份证上的资料,但是与她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是有差别,如果当时工作人员翻出原始资料对照一下,就能察觉到其中的漏洞。既然钱是从银行里被人冒领走的,银行方面就存在一定的过失,辛某认为这笔钱应该由银行赔偿。
但是中国农业银行乐清市支行授权代理此案的周梅艳认为,辛某在办理借记卡时,银行里的章程及申请表已经明确说明,因为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的,办卡时只要出示身份证,不需要存留身份证复印件。而当时戴震玲冒名来挂失时,挂失的申请书等相关手续都是按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因为农业银行已有明文规定,储户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填写《金穗卡密码挂失申请书》,银行网点可以重新设置密码。银行方认为辛某对自己的身份证与银行卡保管不善,才造成了这样的局面,辛某有明显的过错行为,应该对此事负责。
条款有违公平原则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认定,辛某办卡时,申请表中没有要求办卡人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但是,银行章程中“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是免责条款,属格式合同,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加重了储户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不予认定。被告向原告发放了金穗借记卡,就与储户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所以原告作为储户,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且银行《储蓄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办理密码挂失手续七天后,方可让储户办理支取存款手续,而被告在办理密码挂失的当天,存款就被冒领,是银行违规操作,也是造成存款被冒领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而原告虽然身份证与银行卡被盗,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存在过错,因而不承担责任。因此判令中国农业银行乐清市支行赔偿原告辛某人民币108850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