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于10月26日通过了全国人大的审议,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基本费用扣除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并扩大了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的范围,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记者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了解到,由于此前浙江纳税人的实际起征点已经提高,因此本次全国统一的起征点调高,对浙江的纳税人实际影响并不大。
起征点调高实际影响不大
根据本次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基本费用扣除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
但在这之前,浙江省根据实际情况在2001年已规定了对个人取得的各种形式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允许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再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的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按实际发生数予以扣除。在2004年,我省又规定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按每人每月各200元的标准在税前予以扣除。这样,我省个人收入每月最高可在税前扣除1700元(800+500+200+200),大部分个人可在税前扣除1500元(800+300+200+200)。所以,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额提高,对我省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影响将很小。
高收入者成税收监控重点
除了调整个所税起征点外,本次修订还扩大了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的范围,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也就是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高收入者来说,这就形成了双向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加大了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
记者了解到,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一直是浙江省地税局的工作重点,对此也采取了种种措施。
早在2001年,省地税局就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地在对本地区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至少确定100名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控管对象,以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号码作为识别码进行编码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对于这些高收入者,要求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个人的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力度。
目前省地税局已成功开发了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该系统要求单位将所有支付给个人的收入的明细情况及税款扣缴情况通过网络报告给税务局,以建立纳税档案。同时,该系统还能通过个人身份证号识别同一个人在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要求合并纳税。预计到年底,全省运用该软件管理的地区将达到70%左右,运用企业将超过10000户。
此外,一些专项检查也是对高收入者税收管理的监控措施。每年省地税局将选择一些高收入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通过多年来的努力,我省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年都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年平均增幅高达40%。其中工资、薪金项目中很大一部分也是来自于高收入者。据统计,2005年前3季度,“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适用20%以上税率(即月收入在6500元以上)的税款占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