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新秀与其形象代言人上法庭 温兆伦要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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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8日 09:29:3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香港影星温兆伦是北极新秀男士内衣的形象代言人,可他却与该内衣的生产厂家———温州北极新秀服饰有限公司打起了官司。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昨天开庭时,原告温兆伦和被告北极新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没有到庭,双方都全权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诉讼。原告诉称,去年7月5日,他和被告签订了北极新秀男士内衣平面广告协议,并约定其平面广告照片不得作三维广告之用途。可之后,被告没有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而是擅自在温州电视台进行电视广告的播出,已经构成侵权。但他的诉请中没有提及索赔款项,只是强调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男士内衣平面广告协议,并判令对方立即停止其肖像和一切印有他的肖像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的行为。
此前有媒体透露,温兆伦曾表示,自己本来是不想打这场官司的,因为对方明明侵权了,可却没有任何诚意,他的经纪人、律师曾两次赶到温州与对方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温兆伦强调,自己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像秋菊一样讨个说法。
法庭上,被告北极新秀公司也不示弱,提出反诉。诉请法庭判令,被反诉人即原告温兆伦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安排时间来温州参加反诉人即被告北极新秀产品的一次宣传活动和一次广告拍摄;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3万元;因被反诉人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将诉讼之事向媒体公开而造成反诉人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要求被反诉人恢复声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北极新秀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温兆伦在合同期内每年必须参加与“北极新秀”相关的宣传活动和广告拍摄各一次。可温兆伦在拿到了46万元的全部酬金后,并未履行合约确定的义务,而是以“没有档期”等为由推脱,以致本企业的形象宣传计划受阻,经济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的解除是否具备解除条件;索赔是否有事实依据。双方为此各自举证,以证明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温兆伦的代理律师认为,对方的违约除将平面广告做成电视广告外,还没有履行约定的为温兆伦投保30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北极新秀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本案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因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它的一次性付款义务,而原告至今却未严格履行义务;再则,被告的内衣文化节开幕及专卖店开业期间,电视台摄像师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宣传海报上的温兆伦照片摄入播出,事后已经进行了删除,这一行为并非是被告所为,完全是个意外。此外,该合同还在有效期内,30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并未约定它的履行期限。
庭审结束后,当事双方均同意另定时间进行调解。
来源:
温州网-温州日报
作者:
吴庆生 钟轩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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