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机长跳槽案昨开庭 航空公司索赔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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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20日 10:05:4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焦点之二:
培训费用该不该赔?
在航空公司方面提交的证据中,关于航空公司的培训费用,是双方“举证疲劳战”的主要争辩内容。航空公司一次就提出了100多件证据,在辩论过程中,机长方的一位律师讲了半小时。天气并不热,他却讲得满头大汗,嗓子嘶哑。
我国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对于培训费用,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办。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法律就没有规定了。因此就这一领域,双方的辩论十分激烈。
航空公司方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因此机长要跳槽,就是违约,就应该付航空公司的培训费,同时还应该包括其他费用。
机长方认为,航空公司之所以为这两位机长提供培训,是为了让他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是企业理应为员工提供的服务,应该纳入航空公司的成本;此外,这两位机长接受培训,并非自己所能选择,所花的费用也并非由公司直接交给机长。因此,要机长出培训费,是把公司的营运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争议:
一案引出两大法律空白点
“这一个案件,涉及了两个法律空白点。”专门从事民商法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魏潜说。
魏潜说,公司资产重组后,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还能延续,这是目前还在讨论的一个问题。一般来说,应该遵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当公司资产重组后,劳动者完全可以提出终止原来的劳动合同;但现行的规则,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规定用人单位在重组后,不能无故解除原单位劳动者的合同。这方面,目前还是个空白点。
此外,关于劳动者跳槽后,是否应该支付培训赔偿金,也是个法律空白点。魏潜解释说,事实上,培训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普通行业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这类培训,一般花费不大;还有一类为特殊行业提供的培训,这类培训往往花费巨大,和普通培训不同。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两类培训费用如何区别对待,这也是个法律空白点。”魏潜说。
据了解,此案还在进一步仲裁中。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黄武锋 林聪聪
编辑:
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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