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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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21日 19:15:4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4月21日杭州讯(通讯员 张红鸣 记者 李敏) 备受关注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于6月1日施行,近日,浙江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七部门将联手在全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
21日下午,七部门联合在公安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新闻发布会,就在全省开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专题宣传教育活动进行通报和动员。
新法规定对一系列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政府职责等做出了解释规定,比如实习期内的驾驶人可以按规定增加准驾车型和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可以申请摩托车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人责任事故占92%以上的情况,宣传活动将重点选择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的主要类型,以开展以机动车驾驶人“十不违”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即不超速、不超员超载、不违法超车、不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无证驾驶、不未戴头盔骑摩托车、不闯红灯、不违法停车等十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将在全省适时开展若干次以“十不违”为主要内容的“蓝盾”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宣传活动中,还将开展在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内,推行“讲解员”制度,由司售、导游人员随车讲解交通安全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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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提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06年3月29日由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全文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共97条。《省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现状,细化和明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在非机动车登记、非机动车载人、拖拉机通行、罚款执行标准等方面制定具体的规定。
着眼于解决管理机制、车辆管理、机动车驾驶人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源头管理问题,明确和解决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所特有的问题,突出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方便群众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以推行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格局为目标,明确道路交通参与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义务和权利。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通讯员 张红鸣 记者 李敏
编辑: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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