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7日讯
新买的高档商品房竟停不进车,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记者从余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上周对俞先生夫妇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返还俞先生夫妇购房款18134元。
开发商说卖的是地下室
早在2002年,西湖区俞先生夫妇在余杭以每平方米2750元的价格,在当地高档别墅区“假日之约山庄”购买了建筑面积为217.89平方米的排屋,包括花园在内总价近60万元。
2005年7月15日,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俞先生夫妇后,俞先生夫妇发现地下车库层高仅为1.78米,根本停不进车。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俞先生夫妇于今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减少并返还购房款18134元。
在审理过程中,开发商辩解,从购房合同及房屋图纸看,其出售的都表明是地下室,并非地下车库。因此,俞先生夫妇用《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作为依据来规范地下室不合理。
双方无约定遵照国家标准
法院审理后于7月12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对于俞先生夫妇所购买房屋的地下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开发商提交的房屋平面图,该地下室的设计目的和买受人对其功能定位都是将其作为车库使用。
因此,该地下室应当满足作为车库使用的功能、符合车库的设计规格。在双方的合同所附的图纸中,对地下室的净高未标注。而对于车库的规格,国家机关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附后)。虽然该标准不是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但也属正常情况下都应当执行的内容,除非当事人对其有特殊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