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0日讯
老百姓与行政机关打官司,一直以来由于这类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不适用调解,而双方诉讼实力又在一定程度上不对等,因此矛盾显得很尖锐。
记者在日前的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目前法院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协调工作,仅在去年全省就有近四成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原告方撤诉而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这一经验还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此类案件上诉率达95%
今年2月9日,针对女职工吴莉丽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其退休的审核意见而产生的行政诉讼一案,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莉丽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27日,吴莉丽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告上法庭,认为该部门违反审核程序,未经其本人签字和核对身份证原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退休原则”。一审败诉后,吴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来自西湖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该院2004至2006年作出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审判决后,几乎每个败诉的当事人都提出上诉,上诉率达到了95%,而在二审作出判决后,当事人继续申请再审、申诉、缠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庭外和解效果可能更好
杭州西湖区一家网吧因为没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被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和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吧老板起诉后,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确实处罚过重。通过庭外和解,公安机关对处罚作了变更,网吧老板自愿撤诉并交纳罚款。
“官司赢了怕被找茬,输了又觉得心有不甘。”网吧老板对“和解”这一处理结果感到满意。
西湖法院一份分析报中认为,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和解,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因为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辖权,对原告是一种较大的威胁。而对老百姓来说,最重要的是有效、彻底地解决纠纷,而不是仅仅为了获得一纸判决。
行政机关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同意作出一定意义的“让步”,原告在结案方式上也乐得“妥协”。
和解不是用法律“搞平衡”
“对一些不宜简单裁判结案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查清基本事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说,在满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利益诉求的情况下,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
西湖区人民法院一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也认为,和解应以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为前提,而不是用法律“搞平衡”、“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