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8日讯
“截至目前,仅龙湾区检察院就已帮助有关企业收回土地出让金、财政周转金等被拖欠款项逾两千万元,既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又预防了职务犯罪。”9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士民向记者透露,之所以收到如此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得益于浙江省在全国首创的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制度。
来自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浙江省推出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4年来已经成功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1199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五亿余元。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在运行中遇到了哪些难题?又是如何化解的?通过对龙湾区检察院这个点的深入了解,记者找到了这些疑问的答案。
法律依据不足
国资流失检察机关无能无力
“实行民事督促起诉制度前,看着有可能流失的巨额国有资产,我们是干着急。”龙湾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
龙湾区作为温州市的新兴城市园区,正迈入全面发展建设的时期,土地征用现象普遍。随之而来的是,部分企业、用地单位总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拖欠土地款:要么是手续没办好,要么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政府部门出于扶持企业、发展经济的目的,也没有下大力气去征讨。同时,一些乡镇部门领导更迭频繁,现届领导对上届留下来的问题进行拖推,个别领导出于地方保护思想,疏于要求还款,使得部分欠款被拖欠达十几年。一些拖欠土地出让金、电力欠款、财政扶贫贷款等损害国有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企业原本有足够能力还款,但在“反正是国家的”心理作用下,也一赖了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条款的立法原意是对弱势群体迫于压力不敢起诉或者限于能力不能起诉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而针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有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即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显然不能归入弱势群体,应该说不存在起诉上的障碍,无需由检察机关介入。”龙湾区检察院有关人士说。
而从监督机制体系而言,当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违法处置国有资产时,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有权纠正或撤销其行政违法行为,但是缺少必要的司法监督。加之部门或地方保护,相对应的上级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违法行为就得不到纠正,致使国家利益遭到损害。
一边是可能流失的国有资产,一边是法律依据的不足,面对这种情况,检察官们犯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