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制度:广告就要说得明明白白
张大妈国庆期间收到一张由杭州某知名眼镜店发出的配镜优惠活动广告,列出了七八项优惠套餐:“套餐一:A镜架+B镜片=280元;套餐二:B镜架+C镜片=380元……”“什么A、B、C、D,看得我云里雾里。”张大妈对记者说。
为了保证广告中不出现含糊其辞、混淆视听的虚假说辞,《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六种与消费者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服务)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清楚、明白、完整地载明有关事项,“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具体标明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者数额”。
针对以前对虚假广告认定不清的情况,《条例》明确了虚假广告的九大具体表现形式。“广告中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不兑现的”、“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等,今后均可直接依《条例》认定为虚假广告,由相关部门做出处罚。
虚假发布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罚
据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统计,仅2006年被监测到的各类违法广告就达33942条次,市民反映非常强烈。各种违法行为为何屡禁不止?只认定,不处罚;或者罚得少,罚不痛,都达不到惩治目的。
为此,《条例》第三十九条首次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广告业务。
以往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只针对广告主和广告发布单位,并不需要个人承担责任,这对一些不法分子并不能起到足够的惩戒作用。《条例》使出的“杀手锏”就是“双罚制”:第四十八条规定,广告发布者拒不执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决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每日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