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6日讯
浙江诸暨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受贿一案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黄国超当庭翻供,否认所有6项指控,并且宣称其所签字画押的供述乃是在威胁恐吓下写就的,不是其真实意愿也不是事实。公诉方、诸暨市检察院对逼供行为坚决予以否认。不过,当黄的辩护律师杨成煜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审讯录像时,公诉方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给予拒绝。
2007年9月29日,诸暨市检察院将一纸诉状提上法庭,主诉该市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在2005年7月至2007年任职期间,以职务之便利,先后9次收受相关人员贿赂合计人民币近14万元。其中,仅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戴云潮就先后3次送给黄国超10万元。
在今天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方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特别是一沓由黄国超本人自己供述的受贿过程笔录。公诉方认为此案证据确凿,而且当事人对犯罪行为也供认不讳,完全可以依法量刑。然而,戏剧性的一幕于此时出现了。黄国超不但否认所有的受贿都不存在,还表示他之前的供述乃是被逼迫的。
黄国超说,自2007年5月26日被诸暨市检察院逮捕以后,他受到了“可怕的”刑讯逼供。除了言语上的威胁恐吓之外,还“对我进行连续审讯,不让我休息,连续审讯时间长达78小时”。于是,他在迷迷糊糊的情况下编造了一个戴云潮送给他钱的谎言,以求能够得到片刻睡觉的机会。“包括‘上述内容是我主动交待的’几个字都是他们强令我写的。”
公诉方否认存在逼供。他们提出,黄国超的交待和其他证人证言在细节上都是一致的,这种情况足以证明黄的犯罪事实,检察人员作假是不可能达到这种地步的。
黄国超的辩护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成煜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请公诉方公开播放同步审讯录像以证真伪。
这一要求遭到了公诉方的拒绝,其理由是,根据2005年12月5日印发的《检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音像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其控制范围仅限办案人员,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公开播放,更不能当庭播放。此外,公诉方认为,《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属于内部规定,其效力仅限检察机关内部。
最终,审判长宣布当庭播放存在困难,待审查后,如确有必要公开播放,可选择播放处置。此案将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