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我能参选业委会吗?》后续
“凌大伯的权益是可以保障的,但还需走个法律程序。”昨天,《没有房产证,我能参选业委会吗?》(11月13日A12版)报道后,读者纷纷打来电话,或咨询同类问题的解决办法,或给凌大伯出谋划策。
赵阿姨和凌大伯的情况类似,昨天,她在电话中说,她和老伴原先住在单位分配的小房子里,退休后,因为想找个好的居住环境安度晚年,所以就在三里亭买了一户商品房,但由于手头没那么多钱,需要办按揭,而银行是不可能给她们办按揭的,不得已,只得以女儿的名义办理房贷,而房产证上的名字也只能是女儿的。
“虽然我们不想像凌大伯那样去参加什么业主选举,但我们也希望自己能有业主的一份权益,毕竟首付包括后面的按揭都是我们老两口出的。”赵阿姨觉得,如果真如凌大伯那样没有一点权益,那可如何是好?
对于赵阿姨所说的,在昨天的读者电话中,还有许多老年市民与之相同的顾虑。
读者钱先生则提出:“女儿全权委托父亲行使业主权利,社区方面只是操作单位,有什么权利不认账?”
对此,记者专门咨询了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陈钟律师。他说,按法律规定,凌大伯不是房产所有人,就不拥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早在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理》第六条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从另一个角度说,凌大伯买房时,有规避未来遗产税的考虑,往往规避一些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就要承担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
“当然,如果从凌大伯所说的房屋付款方式上看,凌大伯付70%房款,女儿付30%,在办理房产证时,可以先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拿着付款协议按份共有的证明,在办理时加上父女双方的名字,这样,凌大伯就可以享受业主行使的权利了。”有关专家建议,凌大伯可以申请重新办理房产证,并加上他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