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三
新法让职工有更大主动权?
网友在论坛中讲述了他的近况,他说,“我在单位工作了20年了,11月单位说我们的劳动合同7月份就到期了,这样我们10多个工作10年以上的临时工当天就失业了。
其实这种现象在许多企业中大有存在。企业想解聘员工就解聘员工,员工出面为自己说话,或许还可能被企业开除。有许多企业员工在劳动关系中,是弱势的一方。《劳动合同法》出台到底能保护劳动者什么呢?新法实施后,是不是职工的利益受到了更大的保护?新的条款是否意味着企业在用人上不能随便开除职工,而在单位的去留问题上,职工有更大主动权?
解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大了。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在企业的去留问题上,也明确了职工的做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免发生纠纷。
话题四
社会保险“跟人走”何时实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目前,我国养老和医疗等主要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因此造成医疗、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也因此通过其他途径发给职工钱而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用。
据专家了解,在浙江有78个统筹区,彼此之间不能相互转移的。因此出现了一些企业通过发几百元的补贴到劳动者工资中,不为职工参加保险这一做法。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研究启动劳动保险法。相信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出台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