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6日讯
早晨醒来,阳光已经透过纱窗,倾泻在房间的地板上,天花板上明晃晃的一片……这是很多人对住房的要求。但余杭兴泰花苑业主刘女士说,她的房子由于没有一丝阳光进屋,每天仿佛置身于阴冷的冰窖里。
在与开发商余杭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刘女士依照合同约定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维护自己的“阳光权”。
新房无法享受冬日暖阳
刘女士和丈夫都是外地人,在杭州市区各有一份普通的工作,收入并不很高。在一次房交会上,夫妻俩同时看上了余杭瓶窑兴泰花苑的房子。刘女士说主要是看中可以购房落户的政策,而且当时房价只有1980元每平方米。
房子面积117平方米,两室一厅两卫。在办理购房按揭手续后,刘女士夫妇连同孩子的户口都顺利迁到了瓶窑。因为购买的是期房,2004年8月房屋才交付,房子的位置在10幢2单元。由于小区规划设施不完善,刘女士直到2006年7月才装修新房,一家人于当年10月入住。
入住新房后,刘女士发现,这套房子在11月下旬至次年2月中旬这段时间,每个房间都终日晒不到一丝阳光。
“冬天一到,屋内的感觉就好像置身于冰窖里。”刘女士说,家里上有年过八旬的母亲,下有上小学一年级的孩子,一家人居住在这种环境里,生理和心理健康都受到极大影响。
申请仲裁要求“阳光权”
刘女士通过咨询专业人士并实测后分析认为,该商品房的日照标准和住宅间距都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从发现问题后,刘女士就开始与开发商交涉,要求换房或退房,但均遭到开发商拒绝。刘女士说,开发商拒绝她的理由是房子已经通过了合格验收,那就说明各项指标已经符合国家标准。
去年11月8日,余杭区消协瓶窑分会工作人员调解了此事,因双方对该投诉情况分歧较大,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故调解未果。余杭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树生昨日承认参与了协调处理此事,但婉拒了记者采访。
在多方努力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刘女士委托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向杭州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在仲裁申请中,刘女士提出,按照国家有关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而自己所购买的兴泰花苑商品房,两个居室都未能获得冬季日照,房屋质量显然不符合标准。
●相关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为刘女士代理官司的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何长明律师表示,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明确,不管房屋是否经过验收合格、是否已经交付业主使用,只要房屋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和赔偿损失。本案中,该套商品房不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符合居住、使用的条件,房屋质量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使用。因此,刘女士有权要求换房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