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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消保委公布2007年十大侵权案例

   浙江在线03月10日讯 日前,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2007年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涉及日常生活中的餐饮、汽车、住房、预付卡消费等问题,同时还包括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农资问题。

  案例一:消费者在用餐时遭殴打

  去年8月,陈女士带着2岁的女儿在市区某西式快餐店用餐。餐间,女儿尿急要上厕所,因厕所外排队的人很多,陈女士便抱着小孩尿到旁边的垃圾桶里。这时,店里一名服务员过来指责陈女士,陈女士与其争辩了几句,该员工一怒之下,拿起拖把向她打去,致使陈女士脸部被划开出血,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经市消保委调解,陈女士得到了店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伤害费等共计8000元的赔偿。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打骂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损害,按《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酒店刷卡出错多收定金

  去年2月15日,屠女士到文昌大酒店预定年夜饭,被要求预交2000元定金,屠女士用银行卡进行支付,但刷卡后被酒店告知扣款不成功,于是屠女士付了现金;但银行方面却告知屠女士这笔钱已被扣除。为此屠女士在银行、酒店来回跑了好几趟,一个月后才查明卡中2000元当时已经被店方扣去了。屠女士认为酒店这么长时间未主动与自己沟通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应该赔偿她的损失。在市消保委调解下,酒店负责人当面向屠女士赔礼道歉,退还2000元定金,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点评:酒店既扣卡款又收现金,即双倍收取定金,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本案例中虽然酒店主观上没有故意侵权,但客观上已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应该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定金,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案例三:新车发动机漏油竟用石膏粉填补

  消费者徐某在江东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级网点北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江铃JX1021DSF轻型载货汽车,价格为87600元。一个多月后,汽车发动机漏油,徐某先后三次到维修店维修都未能解决问题,后经江东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检测,发现汽车发动机下部有一个孔,该小孔用石膏粉进行了填补,因石膏开裂而漏油。为此,徐某要求退车或赔偿损失,但经销商只答应调换缸体。经消保委调解,由经销商为徐某无偿调换价值4万元汽车总成,并赔偿1.2万元车损费。

  点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销售的汽车发动机出现漏油的质量故障,是属于商品存在缺陷,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餐饮店卖假五粮液

  去年11月3日,刘先生和朋友在江东“湘楚人家”酒楼用餐,点了两瓶五粮液酒,每瓶价格是558元。刘先生发现其中一瓶酒有股馊味,怀疑是假酒,但经营者当即否认。五粮液集团公司专业鉴定人员对这两瓶酒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都是假冒产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刘先生获得2232元赔偿。消保委还对该酒楼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移交工商部门立案查处。

  点评:经营者销售假冒产品,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是对商标所有权人的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同时经营者还要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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