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前天下午,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巡回法庭,一场激烈的争辩正在进行。“蛋糕店应该赔偿我150元的西点或现金,并支付此案的诉讼费。”原告徐女士坚持自己的要求,被告元祖蛋糕店则认为提货券的正面位置有明确的消费提示,提货券限2007年12月31日前使用,更改或逾期无效。
徐女士是绍兴轻纺城时代房产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去年公司发放给她三张面值50元的元祖蛋糕店的西点提货券。2008年1月31日,徐女士持券去一家元祖蛋糕店消费时,被店员告知,提货单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12月31日,购物券已过期,不能使用。
徐女士认为蛋糕店的规定不合理,遂将元祖蛋糕店告上法庭。在庭审后,法官建议庭外和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元祖蛋糕店允许徐女士在2008年3月22日以前使用提货券,并承担诉讼费。
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认为,此案非常具有代表性,现在此类预付款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有很多商家的消费券上也印有类似的提货期限和提醒语,而作为消费者来说,这显然减少了部分消费权利。考虑到商家的成本控制和产品存货问题,消费者确实也无法无限期地使用消费券,因此商家的延期通知必须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