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继去年国航浙江分公司5名飞行员集体跳槽案后,又有一位机长和航空公司闹上法庭。萧山法院昨天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辞职机长赔偿国航210万元。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判决的机长辞职案。
机长离开航空公司要赔210万元
1997年7月,马某进入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现为国航浙江分公司)工作。10年间,他从副驾驶、正驾驶、机长一直做到飞行教员。
2007年6月4日,马机长向国航浙江分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被公司驳回。9月18日,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马机长补偿航空公司210万元,并驳回了航空公司的其他索赔请求。马机长与航空公司对仲裁结果均不服,并向萧山区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航空公司提出高达396万余元的索赔请求,并要求法院判跳槽飞行员在两年内不得在同类企业从事航空运输工作。马机长则要求法院确认他与航空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于2007年6月9日终止,同时判令航空公司移交他的劳动人事档案、身体(体检)档案、飞行技术档案、社会保险手册、住房公积金等。
萧山法院昨天当庭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马机长赔偿国航210万元。马机长听到这一判决,当场晕倒。法庭外,有记者问是否有航空公司来挖他,他当场否认,并说是工作环境和压力造成他辞职的。他已在富阳某村承包了两块地,准备去种芋艿等农作物。
天价赔偿是怎么算出来的?
机长辞职的代价缘何如此之高?航空公司算了一笔账:1997年,航空公司招录马某时,向民航飞行学院支付招录费641400元。在马某成长为飞行教员期间,航空公司先后多次为马某提供冲八初训、A320改装和复训等培训,并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和工资(含补助)。国航浙江分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赔偿请求中,仅培训和招录费一项就高达156万余元。
培养费用不菲,这也是航空公司视飞行员为“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而新建的民营航空公司不会花10年时间培养一个飞行员,“一来就能飞”的国航飞行员必然成为他们的目标。为此,2005年,中国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员的实际情况,参照70万-210万元的标准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在确定具体补偿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以年均20%递增补偿费用,最高计算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
这个价格区间正好是培养一个飞行员与机长所付出的费用。这也是萧山法院判决赔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飞行员争夺战越来越激烈
类似的机长辞职事件,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频频上演,仅萧山法院就审理了多起机长辞职和跳槽案。
2006年,萧山法院审理了5件机长跳槽案,最后5人都是和国航公司庭外和解,达成飞行员流动补偿协议,由“新东家”春秋航空公司支付国航共计966万元;5人与国航在2006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后,机长个人和公司分别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07年,萧山法院受理了马机长辞职案;今年2月,萧山法院又受理6件机长辞职案。
机长跳槽成为风潮,反映出了飞行员争夺战已越来越激烈。据了解,飞行员辞职的主要原因是国有航空企业的体制问题,对飞行员的价值认定上存在偏差,和国外、民营航空公司相比收入有差距。
而面对日益激烈的人才争夺战,航空公司通常采取两类方法阻止机长跳槽:除了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高额的辞职赔偿金外,控制飞行员个人档案也是航空公司卡住跳槽者的办法,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