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1日讯
上班时不慎摔伤,四个月后去医院复查时才发现摔成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但在向企业要求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近日,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当庭赔付受伤工人工伤保险待遇款20000元。
原告莫某系浙江长兴人,自2006年2月起在湖州某机械设备厂钣金车间工作。2006年9月18日,莫某在上班时不慎从油压机上摔落,其腰部被工作物中间的铁管拦挡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后腰外伤。经过初步的治疗后,莫某仍然感到受伤的腰部经常有疼痛等不适症状。2007年1月莫某再次到医院复诊,这才发现原来是之前受伤的部位腰椎骨骨折导致不适。2007年2月13日经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莫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然而在原告莫某要求被告机械设备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时,却遭到了拒绝。莫某认为其所患的外伤性T12、L1锥体轻度陈旧性骨折与该工伤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却认为原告在其处工作受伤是事实,但其摔倒与复查的时间间隔近4个月,期间原告从未因疼痛向医院救治或向单位诉称腰部疼痛,所以原告主张认为其陈旧性骨折系2006年9月18日摔伤之果造成没有依据,故拒绝给予工伤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费用共计35000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作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经过努力,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机械设备厂赔付原告莫某工伤保险待遇款20000元,并且当庭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