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4日讯
交了房款,却迟迟拿不到自己的房子,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日前,家住柯桥的宋女士拿到了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她获赔9万余元,但她对法院认定的延期交房时间有不同看法,为此提起上诉要求判赔56万元。
宋女士诉称,2005年4月21日,她与浙江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湖房产)签订合同,以180万元价格购买了镜湖山庄香林园一幢别墅,定于2005年9月30日交房。随后宋女士分期付清了房款,但镜湖房产迟迟未交房。去年12月28日,宋女士向绍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据合同约定,按每日已付房款万分之四标准支付违约金,时间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总计2年零3个月,赔偿总额为56.16万元。
镜湖房产则表示事出有因,在宋女士购买的别墅前面,有一间私房一直拖到2007年7月18日才拆迁,镜湖房地产公司认为,正是由于拆迁延期,才导致连接别墅的道路、水电管道、绿化整理等相关工程无法顺利进行,最终导致交房延期。
在双方签订的房产合同中,其中有一条免责条款,即对于“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而导致开发延期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镜湖房产认为因拆迁原因而延期交房,符合这一条款,不必承担责任。但宋女士认为,上述条款只列举了“规划、文物、环保”原因,而没有包括拆迁,房产商无权免责。
对于双方的争议,绍兴县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房产商延期交房时限,应该分三个阶段分析。第一阶段为从合同交房期满日起至私房拆迁日止。这一阶段系“不属于被告自身所能控制范围”,可以延期交房,不支付违约金。第二阶段为私房拆迁以后,房产商进行道路、水电等工程的合理施工期限,法院综合认定为一个月。第三阶段为上述原因取消后,仍未交房的时限,这阶段为2007年8月19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共计4个月13天。依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法院一审判令房产商赔偿违约金95,760元。
对于一审判决,宋女士认为法院事实上认可了拆迁影响施工可以免责的说法,而这与合同约定不符,我国任何一部法律也没有对此予以明确。为此,宋女士已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自己56万余元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