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4日讯 绍兴市区一名姓范的消费者近日给记者来电,称7月4日嵊州一家公司通过嵊州圆通快递公司给她寄了一份快件,里面是一些布料样品,按照她与嵊州那家公司签订的合同,她必须在快件寄出后的20天内,根据这个布料样品向那家公司报价。
按理说,她在7月5日就应该能收到这份快件了,可她等了好几天都没有收到,于是她打电话询问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居然说快件丢失了,并且没有给她任何解释。之后,每次她打电话过去,对方都是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还说想告就去告好了,这件事情让她很生气。
范女士说,这个快件关系到一笔28万元的生意,如果快递公司没有把她的快件弄丢,她至少能赚几万元。而现在耽误了报价时间,不仅赚不了钱,反而因违反合同要支付违约金。她认为圆通快递公司应该给她一个说法!
接到范女士的电话后,记者立刻联系了嵊州圆通快递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快件已经从嵊州圆通快递公司寄出了,责任就不在他们这边了。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绍兴圆通快递公司的负责人符经理,他表示确有此事,并解释说,7月5日公司刚好有一名老快递员辞职不做了,接替他的是一名新快递员,这位新员工对绍兴不熟悉,范女士的快件也许就是在这一环节中丢失的。符经理表示,他会尽快联系范女士处理此事,如果范女士对快件保了价,他们会按照保价全额赔付。如果没有保价,就只能按照普通快件来处理。
第二天,记者再次联系符经理,他表示,他们已经查过了,范女士的快件没有保价,所以只能按照普通快件来处理,赔付其200元。但范女士并不满意200元的赔偿,她希望能得到3000元的赔偿。
记者就此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其中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的何百坤律师对此认为,“实际损失”可以理解为看得到的损失和潜在的损失,范女士说由于快递公司的失误造成了她的交易失败,那是潜在的损失,需要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否则很难要求高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