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8月29日讯(记者 梁国瑞)上午10时许,本网新闻热线0571-85310961接到报料电话,称凤起路与延安路交界口某公司门前,很多市民聚集在一起,拉起横幅向西子房产讨要说法。
记者随即来到位于凤起路420号的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现场:30多位市民举着牌子讨说法
天空下着小雨。30多名市民围在该公司大门口,很多人手中都举着一块统一制作的牌子,上面印着八个大字:西子房产欺骗百姓。
公司门口,除了聚集的市民以外,还有近10名公安和保安,在现场维持秩序,有一人在用DV记录现场情况。
金华人顾静华激动地告诉说,聚集在这里的都是“西子阳光星城”的业主,2005年9月前后买了房子,西子房产当初作出的办理房产证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两年多时间里,200多户业主和西子房产不断交涉,却一直没有结果。
据业主韦小玲证实,他们和顾静华一样,都是“西子阳光星城”的业主,聚集在一起,是想向西子房产讨要说法:房产证为什么一直办不下来?
业主们还出示了合同复印件。据这份《房屋转让合同》显示,卖方是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邻里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C2-3-5地块。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上称:卖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杭州经济开发区4号大街15-2号,编号为C2-3-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面积2008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卖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公寓式办公、商场,现定名阳光星城。
“当初承诺交付后3个月内就办理房产证,为什么到现在两年多了还没有办好?”多数业主提出这种疑问。
求证:房产商解释为何办不出房产证
随后记者进入该公司,想听听房产商的解释。
邻里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骆州告诉记者,“西子阳光星城”是邻里商贸的项目,而邻里商贸有限公司当时的投资方则是西子房产有限公司。
骆州介绍,“西子阳光星城”为下沙综合配套项目,邻里商贸于2002年以政府协议出让的形式拿到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就是建设公寓式办公和商场,“主要是解决下沙大学生创业办公和居住的问题。”骆州声称,“这个项目自始至终都不是房地产项目。”
业主集中反映的房产证问题究竟怎么回事?
骆州认为,邻里商贸既然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就可以行使占用、使用、处分的权利,将土地转让出去完全合法,与业主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无不妥。
至于给业主办理房产证的问题,骆州解释说:“项目是2006年底交付使用,2007年10月份办好了整个的房产证。2007年7月,杭州市政府对我们项目定性的时候,也没有问题,按照2005年的文件是可以办出房产证的。但是2008年5月,杭州市政府出台了183号文件。下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该文件对我们做批复时称,我们这个项目,只能按楼层办理房产证,不能按户办理房产证。”
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一层有11户人家,我们要转卖自己的房子还要经过其他10户人家的同意,哪有这种道理!再说,人家知道我们没有单独的房产证,谁会买我们的房子!”业主楼剑威这样说。
交锋:到底是谁的责任?
在门口僵持了几个小时后,30多位业主都被请到公司二楼办公室。在那里,西子房产有限公司总裁吴南平朱燕萍、以及骆州等邻里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出面与业主沟通。
沟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该地块的性质、房产公司是否作为。业主们最想知道的问题就是:房产公司当初在销售的时候,对房产证是怎么考虑的?目前产权证办理情况怎么样,如办不出来如何处理?
“我们多次跟房产公司交涉,你们都一拖再拖,什么时候能给个答复?”
“我们跟律师交流过,他们说这份合同是精心设计过的。不管打不打官司,我们都是吃亏。”
“按照合同履行的话,我们得到的只是原价退房,补贴利息,可是现在房价都涨到两倍了,谁最终受益?”
业主们你一句我一句,纷纷向在场的公司负责人提出疑问,最主要的是:房产公司现在准备怎么办?
西子房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朱燕萍在现场答复说:“首先公司会跟政府部门继续沟通,争取突破政策防线,给我们特许,办出房产证;另外,我们还会尽快与下沙经济开发区及街道等约时间,业主们也一起来,大家坐下来好好谈;最后,每个业主的要求和想法都不尽相同,有的想退房,有的想转让,我们会根据不同的需求及时进行沟通解决。”
律师:违约方是房产公司,应承担责任
今天晚上,记者联系上浙江五强律师事务所的陈强律师。在掌握了基本情况并详细看了业主提供的《房屋转让合同》后,陈强给出的答案是:违约方是房产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合同第十四条所做的修改--将原有的“卖方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初始登记领取权证,自领取权证 之日起九个月内,将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让所需的资料报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买方应给予协助”涂掉,并手写“卖方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让所需的资料报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买方应给予协助。”陈强认为,既然已经盖了章,并且双方合同都是一致的修改,这个修改应该是得到双方确认的,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第14条的修改对买家非常不利。”陈强认为,“这个修改不光貌似免除了卖方的责任,还给人家的印象是买家在买房的时候或在合同履行时,对按户办理产权证非常困难是明知的,所以同意修改。”
另外,对于邻里商贸关于“在2008年5月杭州出台183号文件之后,再不能按户办理房产证”的说法提出质疑:为什么这么长时间都没有把手续办全?“其实公司已经明确违约了,造成现在不能按户办证的过错不是都在公司这一方吗?如果07年底前或08年政策没有出来前办好,买家就不用到现在还拿不到证了。”陈强说。
此外,陈强还提出,如果房屋转让合同中没有对该方面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过低,可以参照合同法主张预期损失。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业主可以因此对几年来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得到补偿。“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如何计算?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这个标准就是总金额乘上万分之二点一再乘上天数。
简单算一下,如果按总额100万元,时间2年共730天计算的话,业主可以得到的补偿是153300元。
邻里商贸的投资方